山西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鄉再無差異

2020年01月27日08:13  來源:山西日報
 

1月23日,記者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根據制定的《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即日起發生的因侵權行為所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不會再因城鄉身份差異而導致賠償金額不同。該《意見》的出台既符合我省經濟發展現狀,也體現了對人身權利的平等保護和優先保護。

該《意見》指出,在適用范圍上,人身損害賠償新標准的適用涵蓋全省三級法院,即在我省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案件中均適用城鄉統一標准。在適用標准上,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均按照我省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居民統計數據計算﹔案件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在適用時間上,以“侵權行為發生時”為標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時間”作為標准。(記者閆書敏)

(責編:麻潞、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