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聯合出台實施意見,要求疫情防控期間

穩定勞動關系 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2020年02月14日07:21  來源:山西日報
 

2月12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近日,我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省人社廳、省總工會、山西省企業聯合會/山西省企業家協會、省工商聯聯合發布相關實施意見,採取系列措施,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動員企業和職工凝心聚力,共克時艱。

實施意見明確,鼓勵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線上辦公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實施意見明確,企業不得解除受防疫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動員職工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實施意見明確,應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協商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實施意見明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鼓勵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記者高建華)

(責編:喬慧、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