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五萬元 山西禁止野外用火將有法可依

2020年05月15日20:20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人民網太原5月15日電(桑莉媛)今天,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於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現有森林面積350多萬公頃,森林覆蓋率22.79%,草原面積455萬公頃。為依法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制定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意義重大、非常必要、非常及時。”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蔡汾湘說。

據介紹,《決定》劃定明確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圍和行為種類。其中,第一條將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劃定為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圍,列舉了在此范圍內禁止從事的五類野外用火行為,考慮到全省各地情況的不同,規定了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劃定﹔需要規定防火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同時,為了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第二條規定了因防治病虫鼠害、凍害等特殊情形或者進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動,確需用火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

《決定》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條中,明確壓實了各方面禁止野外用火的責任。並針對全省發生因電路問題引發森林火災的情況,在第三條中專門作出規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輸電線路、油氣輸送管道的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分層分類管理,定期開展線路巡查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火災隱患。

值得關注的是,鑒於全省多數森林草原火災是人為原因造成,為了警示、震懾違法行為的發生,《決定》依法加大了對野外用火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第十四條對違反第一條規定的野外用火行為,根據不同的情形,分為兩個層次進行處罰: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吸煙、燃放煙花爆竹,有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邊緣向車外丟棄火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烤火、野炊、燒烤、火把照明、點放孔明燈、燒灰積肥、燒荒燎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李夢文、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