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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報告,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人民時評)

彭  波
2020年06月19日06:4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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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愛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責任。不久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等9部門共同下發《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賣等9類不法侵害情形,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此舉對於持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建設,構建社會綜合預防保護體系,有效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檢察機關堅持零容忍、嚴快准,依法快捕快訴,形成了高壓態勢,發揮了震懾作用。2017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14萬人,起訴16.11萬人。有關部門在司法實踐中發現,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需要執法司法機關將其與普通侵害案件區別對待。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還不強,不少孩子遭受侵害后不敢、不願甚至不知道尋求幫助。這也導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遭受侵害,有的甚至持續幾年時間,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建立切實有效的強制報告制度,正是針對此類案件預防難、發現難、取証難等問題所採取的特殊措施。這項措施,有助於避免因為發現不及時而導致的嚴重影響,有利於防止因為証據滅失而讓犯罪分子逃避懲罰。同時,強制報告制度的推行,也有助於提高家長以及老師、醫護人員等相關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形成源頭預防、及時發現、高效應急、依法懲處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

  強制報告制度重在“強制”二字。事實上,我國刑訴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都對舉報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相應規定。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明確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但是,這些規定過於原則,誰來報告、向誰報告、報告之后怎麼處理、如何監督等細節都沒有具體規定,“人人有權”在實踐中變成了“人人無責”。此次下發的《意見》明確了強制報告義務主體、應當報告的情形,對公安機關的查處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進行了規范,並建立了制度落實的督促和追責機制。此舉有效壓實了強制報告的主體責任,不僅有利於第一時間發現侵害未成年人線索,及時完善固定証據,有效懲治違法犯罪,也能讓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有效的心理干預和司法救助,切實維護其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

  強制報告制度的落地實施,讓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了法定的“偵查哨”。能否激發相關主體的主觀能動性,消除他們擔心遭受打擊報復的思想顧慮,決定著強制報告制度的執行實效。一方面要組織開展相應培訓,促進相關部門和個人充分理解和正確執行這項制度,另一方面也要持續加強宣傳,讓全社會了解、支持強制報告制度落實,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此外,在強制報告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也要同步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救助工作,切實保護他們的隱私,避免二次傷害,最大限度減輕不法侵害的影響。

  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期待更高。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有關主管部門守土盡責,全社會緊密配合,讓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無所遁形,才能為他們在人生的萌芽季節,撐起一方舒枝展葉的晴空。


  《 人民日報 》( 2020年06月19日 05 版)
(責編:趙芳、常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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