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規范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行為再出招

2020年08月30日06:45  來源:山西日報
 

記者8月27日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日前該廳印發《關於印發〈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自由裁量基准》)。它與此前發布的山西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3個辦法一並將於9月1日起在全省實施,全面規范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行為。

《自由裁量基准》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在逐條匯總、梳理、分析現行涉及行政處罰的374條法條的基礎上,編制而成140多個環境違法行為裁量基准表,涵蓋了建設項目、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輻射污染和其他類等七個部分。

在計算方法上,採用自由裁量基准浮動百分比賦值模式,即根據違法行為的各裁量要素設定若干裁量因子,按照不同的情節和危害程度確定各項裁量因子的百分值區間。

《自由裁量基准》體現了我省特點,突出對重污染行業、重污染天氣期間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創造性地全面細化免予處罰和從輕、從重處罰的規定﹔明確“主觀惡性的客觀化”裁量依據﹔更全面滿足了基層執法工作需要,每個裁量基准表中均簡述違法行為,方便執法人員使用,並列舉了該行為可能涉及的除了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措施,供現場執法人員和案件審查人員參考。

《自由裁量基准》的出台,與行政執法“三項制度”一並形成了生態環境執法領域規范性文件,基本覆蓋了生態環境執法事前、事中、事后各工作環節,在規范生態環境執法的同時,也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對提高執法透明度、強化執法公信力起到積極促進作用。(記者程國媛)

(責編:桑莉媛、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