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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2021年09月26日07:00 | 來源: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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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山西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簡稱《實施規定》)印發,主要在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我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就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規定。這是我省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要求的重要舉措。

其中,《實施規定》明確了國有金融資本和金融機構的范圍。即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山西省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証的各類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還包括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金融企業管理的機構。

《實施規定》規范了授權履職與委托關系。即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委托期間,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即“四個不變”。

《實施規定》還明確了出資人職責與受托人職責。即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主要履行貫徹落實各級黨委、各級政府決策部署、優化國有金融戰略布局、維護國有金融資本安全、監督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組織實施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等十四項職責。受托人按照受托權限對金融機構行使協同推進金融機構改革、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管理制度、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定期向委托部門報告等六項職責。

此外,《實施規定》全方位加強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即財政部門從基礎管理、經營預算、財務管理、信息化、內外部溝通、國資報告、名錄管理、信息公開等方面對國有金融資本加強管理,對重點金融子公司實施穿透管理。出資人機構按照公司治理程序通過金融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對重大事項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加強對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考核和薪酬管理。

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規定》將有助於進一步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機制,實現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對國有金融機構管理能力的提升,推進國有金融機構治理現代化,對更好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義。(記者任志霞)

(責編:麻潞、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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