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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不開車也能構成危險駕駛罪?檢察官依法追訴車主為共犯

2021年10月11日20:56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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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太原10月11日電(張婷婷)今日,從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傳來消息,由陽城縣檢察院追訴的一起危險駕駛案的共同被告人,經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作出有罪判決。這是陽城縣首例追訴車主為危險駕駛罪共犯案件。

據悉,2021年4月27日晚,曹某與馬某等人在陽城縣鳳城鎮某村一飯店飲酒后,曹某將自己的車輛交由馬某駕駛,在行駛過程中,被陽城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8.4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該案移送陽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審查認為,車主曹某在明知馬某飲酒后仍然將車輛交由其駕駛,放任危險的發生,有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故意。依據法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共犯予以追訴。

8月27日,陽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曹某、馬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馬某拘役一個月二十日,並處罰金4000元﹔判處曹某拘役一個月十日,並處罰金3000元。

普法小課堂:

危險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即使你沒有酒后開車,以下行為也有可能觸犯法律:

1、飲酒過程中,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他人飲酒,且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飲酒者駕駛機動車輛出行的行為﹔

3、明知他人飲酒,仍將自己的車輛出借給飲酒人駕駛的行為。

(責編:張婷婷、張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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