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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毒豆芽” “黑心”商家承擔刑責並十倍賠償

2021年11月19日16:55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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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芽營養價值高、經濟實惠,是頗受消費者青睞的綠色食品,然而個別生產者為追求高產量、高銷量,竟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損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証等經營証件的情況下,為使自己生產的豆芽產量高、銷路好,通過他人從淘寶網兩次購買“豆芽無根素”,並在其家中生產豆芽時非法添加無根素,后將其生產的豆芽銷售給申某某、高某某等商戶,銷售金額達19200元。經鑒定,從提取於郭某某及上述銷售商處的豆芽中均檢出4-氯苯氧乙酸鈉。經長治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4-氯苯氧乙酸鈉依法應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郭某某置消費者健康權於不顧,擅自在生產豆芽過程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的豆芽無根素,其行為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啟動公告程序,公告期滿后未見機關和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益仍處於受損狀態,遂對郭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庭審中,檢察院圍繞郭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實和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舉証、辯論。

經法院依法審理,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處罰金三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9200元。同時,支持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處其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192000元,並在市級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讓違法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加大違法犯罪成本,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張婷婷)

(責編:張婷婷、張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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