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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檢“兩長”同庭履職 “亮劍”電信網絡犯罪

2022年01月12日13:57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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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太原1月12日電(張婷婷)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響起,被告人盧某某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日前在陽城縣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審理,該案由陽城縣人民法院院長續彩艷獨任審理,陽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段瑞敏出庭支持公訴,審理過程通過網絡全程同步直播。

2020年10月,被告人盧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應對方的要求,前往安徽省合肥市,在該市某生銀行、某信銀行、某大銀行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各辦理銀行卡一張,后將三張銀行卡租借給他人使用。同年12月,被告人盧某某同樣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應對方的要求,前往貴州省六盤水市,在該市某商銀行、某通銀行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各辦理銀行卡一張,后將兩張銀行卡租借給他人使用。上述五張銀行卡在涉案期間被他人用於電信網絡詐騙,支付結算金額共計1037511.72元,被告人盧某某從中獲利1400元。

法庭經審理后進行了當庭宣判,被告人盧某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同時對被告人盧某某採取逮捕強制措施。

法庭審理結束后,續彩艷法官從被告人犯罪的行為性質、社會危害、法律規定以及量刑情節等方面對被告人盧某某進行了法律釋明,並希望被告人盧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好好改造,回歸社會后,能夠感恩家庭,感恩社會,知法、懂法、守法、遵法、護法。被告人盧某某表示以后一定改過自新,爭取做一名對社會有用的好公民。

法官說法: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盧某某剛滿26周歲,本應是意氣風發、大有作為的年齡,但因為暫時的經濟緊張,為了謀取蠅頭小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應他人要求專程到外地辦理各類銀行卡供他人用於網絡犯罪活動,最終使自己深陷囹圄,既讓人嘆息,又引人反思。

提醒廣大公民:

切勿心存僥幸,不要相信天上會掉餡餅,看好自己的錢袋子,防止被電信網絡詐騙﹔更勿為了微小利益,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賬戶存取工具,幫助他人實施網絡犯罪。這樣不僅會使無辜的被害人喪失錢財,自己也會被刑罰處罰,害人害己。

(責編:張婷婷、張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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