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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換瓶掉包制售假汾酒被公訴,檢察官:加大打擊力度

2022年03月15日16:56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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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太原3月15日電(記者 張婷婷)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是“共促消費公平”。消費者買到假貨后如何維權?企業遇到知識產權被侵犯該怎麼辦……保護消費者權益,打假一直在路上!今日,記者從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獲悉,太原檢察機關辦理了一起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檢察官為您以案說法。

2019年12月以來,郝某某等5名被告人,常年從太原市各個飯店及廢品收購站回收印有汾酒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和青花汾酒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等高端汾酒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再購買防偽標識及用於封裝使用的印有汾酒注冊商標的瓶蓋、封扣等包裝材料,在市場上收購黃蓋汾酒和紅蓋汾酒,私自將收購的紅蓋汾酒灌裝成二十年等高端汾酒系列,將黃蓋汾酒灌裝成三十年青花等高端汾酒系列,並封口包裝,再以每箱400元至6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下線人員,非法銷售金額高達47萬余元。

目前,郝某某等5名被告人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即將接受法律的判決。

檢察官提醒:

這類生產制作假酒、劣酒的案件,特別是冒充山西省著名商標“汾酒”等系列酒的案件,近年來較為頻發,這類案件往往犯罪成本低且利潤高,對正品酒類市場份額造成嚴重的沖擊,危害性極大,知名企業品牌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均受到了嚴重的侵害。

打擊制假售假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必要手段。太原市檢察機關將繼續立足檢察職能,不斷加大對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切實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責編:張婷婷、張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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