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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制定實施辦法 建立完善礦山安全執法監督機制

2024年02月03日17:30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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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太原2月3日電(記者麻潞)近日,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制定《礦山安全監管執法監督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建立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堅持自我嚴格、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做到“前有執法、后有監督、執法與監督同責”。

按照《辦法》規定,省、市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分別對市、縣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及執法人員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其中包括日常監督、專項監督和定期監督。日常監督是指對礦山安全監管執法全過程的執法監督,突出對執法流程、執法行為、處理處罰等情況的監督,突出對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重大風險與隱患排查動態管控機制建立等情況的核查,強化對執法效能的監督。專項監督是指對有關重要執法事項或執法行為開展的執法監督。定期監督是指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的執法監督,應當同步開展行政執法評議。

《辦法》明確了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執法主體、執法權限的合法性情況,執法計劃的制定、審批、執行及完成情況,分片分礦聯系指導礦山、執法檢查針對性、執法檢查帶隊負責人執法責任落實、現場執法檢查實施、執法程序合法性、執法預審、執法處理處罰、重大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處置等情況,以及通過執法檢查推動礦山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監督檢查縣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工作、開展礦山安全監管執法分析等情況。

《辦法》要求,全省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預審制度,探索建立聘請專家參與預審的工作機制,對所有擬下達的行政處理處罰等決定性執法文書、建議函開展預審,重點對執法文書的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進行預防性審查,確保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主體適合、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罰恰當、程序合法,及時糾正隨意執法、粗放執法、執法不公、執法不嚴、處置不當等突出問題。執法預審應當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重要執法案件集體討論緊密銜接。

(責編:麻潞、桑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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