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消費金融,做強消費引擎(財經觀)
消費金融公司應加強公司治理,聚焦主責主業,在定價合理、產品適度、服務優化方面持續發力
消費金融行業迎來重要監管新規。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了《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內容包括提高消費金融公司准入標准,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備受各方關注。
“消費金融”對老百姓來說不是新鮮事。眼下,從購房、買車等大宗支出,到化妝品、衣物等日常消費,很多人都會選擇“先享受、后付款,一次買、按揭還”的信貸服務。消費金融豐富了金融業務品類,也為人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了更多選擇。
2010年以來,我國先后成立了31家消費金融公司。與商業銀行開展的傳統消費信貸業務相比,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貸款金額較低、期限較短,申請流程簡單、放款迅速,受到不少消費者尤其是年輕人的歡迎。此外,這些專營化消費信貸投放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更注重結合消費場景、拓展與線上線下商戶的合作,實現了金融服務與消費環節的緊密銜接。金融監管部門實証測算表明,引入消費金融服務后,借款人消費金額提升16%—30%,合作商戶銷售額提升約40%,有效助力釋放潛在消費需求。同時,由於消費金融公司服務的對象主要是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增強了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幫助這一群體提升履約意識、積累寶貴的“信用財富”。
截至去年末,我國消費金融公司資產規模及貸款余額均突破1.1萬億元﹔去年全年累計服務客戶超3.7億人次。可以說,消費金融公司與傳統銀行開展差異化競爭、互補式發展,促進了國內消費信貸市場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體系。
消費金融行業成長喜人,但也存在短板和不足。比如,服務細分客群的能力有待提升,業內同質化競爭較為嚴重。再如,部分機構仍然存在不規范催收行為,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等。此次發布的監管新規,重點之一就是大幅提高行業准入門檻,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並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旨在提升消費金融公司股東質量,壓實主要股東責任,維護市場適度競爭格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新規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審慎評估消費者收入水平和償債能力、健全完善產品服務信息披露機制、建立逾期貸款催收管理制度,這些舉措切中當前消費金融行業發展的痛點,有助於提升行業金融消費者保護水平,促進行業自身健康可持續發展。
消費一頭連著生產發展,一頭連著民生福祉,是暢通國內大循環的重要引擎,也是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方面。消費金融行業在促進消費增長、提升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務可得性等方面大有可為,應以此次管理辦法發布為契機,積極行動起來,聚焦主責主業,與產業政策、消費政策協同發力,做好普惠化、數字化兩篇文章,在定價合理、產品適度、服務優化方面下更大功夫。例如,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客群需求,在線上線下提供個性化、多元化消費信貸產品,合理滿足城鄉居民消費升級需求﹔配合消費品以舊換新等政策,推出家電、家裝、新能源汽車等專屬消費信貸產品,等等,把更多惠而不貴、貼心實用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送到消費者身邊。
今年前兩個月,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8.1萬億元,同比增長5.5%,消費呈現平穩增長態勢。未來,隨著一系列宏觀政策落地見效,我國消費潛力將持續釋放,消費金融在促進消費穩定增長方面將發揮更大作用,行業也必將在深耕消費市場的過程中獲得長足發展。
《 人民日報 》( 2024年04月08日 18 版)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