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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修訂

專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條款

2024年04月09日07:0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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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8日電  (記者劉志強)日前,為進一步規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對標《關於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改革要求,對特許經營領域突出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進一步強化制度執行效力。

  一是規范特許經營實施方式。對特許經營實施方式進行列舉,包含“新建/改擴建—運營—移交(BOT)”“新建/改擴建—擁有並運營—移交(BOOT)”“轉讓—運營—移交(TOT)”等實施方式,並規定禁止通過“建設—移交(BT)”方式逃避運營義務或墊資施工。

  二是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項目,並應遵守《指導意見》有關支持清單關於民營企業項目領域和股比的規定,明確特許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獲得的收益歸其所有。

  三是改進特許經營項目管理程序。進一步完善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証程序,明確不同投資模式下應當適用的項目投資管理程序。進一步健全細化特許經營各方的信息披露機制。

  四是明確特許經營模式管理責任分工。地方政府負主體責任,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推進,有關行業部門負責項目實施和監管,財政部門加強預算管理。

  為著力解決民營企業“入場難”問題,《管理辦法》將促進民間投資作為立法目的在總則中予以明確,要求必須以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杜絕以單一來源採購、直接委托等方式規避競爭。專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條款、不同所有制企業融資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持力度。

  《 人民日報 》( 2024年04月09日 04 版)

(責編:趙芳、桑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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