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土空間規劃有何不同?
人民網太原8月6日電(記者段思齊)“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土空間規劃之間在空間上存在密切關聯,在管控措施和目標任務上又各有側重。”8月6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國土空間規劃局局長潘俊剛在山西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對山西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詳細解釋。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土空間規劃關系密切。
國土空間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任務,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均是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的重要手段。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土空間規劃保持充分銜接。二者在生態環境基礎底圖方面保持一致,包括底圖坐標系、行政區劃、山體河流水系、自然資源要素、生態環境狀況、各類依法設立的保護區及管控區邊界范圍等。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充分銜接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統一劃定並嚴守一條生態保護紅線,筑牢生態安全屏障,維護國家生態安全。
同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土空間規劃存在明顯差異。
在制度定位和目標上,國土空間規劃側重落實統一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旨在明確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安排,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為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提供基本依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聚焦空間上生態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等環境行為的分區管理,旨在明確各流域、各區域、各單元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完善生態環境源頭預防體系鏈條,二者協同發力,有利於推動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
在管控對象和模式上,國土空間規劃是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據,是圍繞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優化目標,基於地塊用地性質和功能,以用途管制為手段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則圍繞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改善和生態功能提升目標,針對影響生態和排放污染的行為,進行預防性和控制性管控,把該保護的區域科學地劃出來,守牢自然生態安全邊界,把發展同保護矛盾突出的區域識別出來,守住生態環境質量底線,從而實現對各類開發保護建設行為的規范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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