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種情形可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生態重要區域、生態脆弱區域以及易災地區開展常態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山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已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六種情形下,氣象主管機構可以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分別是:農業生產需要,防災減災救災需要,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需要,重大活動保障需要,重大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需要,以及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其他情形。
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我省從1958年開始試驗性人工增雨作業,是全國較早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省份之一。經過60多年的發展,人工影響天氣服務效益已經覆蓋到了經濟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省人大常委會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程銀鎖介紹,人工影響天氣作為氣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對保障我省水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防災減災的“前哨”和“先手棋”。
《條例》重點圍繞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實施、安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孫俊蓉介紹,由於氣象工作專業性很強,特別是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涉及部門多、時間跨度大、影響領域廣,且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息息相關。因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科學布設作業站點是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質量的關鍵。為此,《條例》一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垂直觀測設備、雷達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另一方面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氣候、氣象災害特點、地理條件、人口密度、農業生產、交通通信等情況,提出布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需求,並按照相關標准組織建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此外,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評估和管理,也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的職責。《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工影響天氣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制定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同時,還應定期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效果進行評估。(記者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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