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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觀晉 | 討論山西“訂婚強奸案”,這些法律問題你需要知道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山西頻道 鄭洋洋
2025年04月16日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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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席某某強奸案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訂婚強奸案”因輿論的介入,引發了極大討論。為回應社會關切,二審法院還發布了審判長答記者問。

記者邀請到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正武,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湖北省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譚佐財博士,對網友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討論。

1、在普通人看來,強奸罪認定中,發生性行為應該是一個基本條件。此前有輿論稱女方的處女膜並未破裂。對於發生性行為,法律上有什麼標准嗎?

趙正武: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行為確實是強奸罪認定中的基本條件。但可能與一般大眾認知存在出入的是,基於個體生理特點等因素,有多種可能性會使得經歷過性行為的當事人,其處女膜並沒有破裂,處女膜的檢查情況只是法院認定是否發生過性行為的審查因素之一。此外,關於性行為過程的部分信息,涉及當事人隱私,法院依法未向公眾披露。

2、關於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雙方各有說辭。比如女方身上淤青產生的時間到底是在事后,還是因彩禮而爭執的時候。請問訂婚狀態、摟抱親吻等視頻,對此項認定有何影響?

趙正武: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是一個需結合個案具體証據,由審判者依據專業理性、經驗閱歷與司法良知予以綜合判定的問題。因此,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這一問題上,需綜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種間接証據結合言辭証據等加以分析認定,而非單純簡單採信任何一方的說法。

事實上,從二審法官的釋法說理來看,法院也確實如此加以認定,綜合考慮了本案中事前女方拒絕婚前性行為,事后女方有呼喊、點火等激動行為,監控顯示被害人有被拖拽的情況,以及女方當晚報警、大臂與腕部檢查有淤青,事后雙方親屬曾協商等事實。

至於訂婚狀態,並不能簡單等同於女方對男方的一種性同意表示。未經法定登記結婚的雙方,即便在民俗意義上已完成訂婚,也並不當然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承擔夫妻之間的義務。並且,從《刑法》本身對於強奸罪的規定來看,即便是“婚內強奸”,實際上也並未被排除在強奸罪的成立范圍之外。隻不過,法定登記結婚之后,對婚姻關系中性行為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會極其審慎。

正如法官所說,已訂婚的事實並不具有直接否決強奸成立的意義,而只是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3、本案中女方並未出庭,此前也長期未發聲,有輿論認為是理虧的表現,怎麼看?

趙正武:強奸案本身依法屬於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適用不公開審理的法律規定。其次,對個案中的被害人而言,是否選擇出庭或者庭內外等渠道發聲,是其基於心理狀態、法律要求,甚至可能包括訴訟策略等因素所作出的個人決定。

由於其本就可能遭受了常人未能想見的痛苦,以及巨大關注量形成的輿論壓力,且強奸案中的被害人還面臨可能要在當地回歸正常生活、完成婚育等現實需要,因此並不完全掌握案情的旁觀者,應盡可能對涉案當事各方表示理解與尊重,避免輕率的揣測和譴責。

4、有輿論擔心,男性在類似案件中可能面臨 “被誣告” 的風險,也引發了對男性權益的關注,從而加劇了性別權利話題的討論。你們怎麼看?

譚佐財:這實際上反映了公眾對司法公平公正的合理期待。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社會公眾,均應避免因性別預設導致的偏見,應更多地關注法律事實本身而非性別身份,否則可能掩蓋法律問題而走向喪失理性的討論。

趙正武:法治的完善與社會認知的成熟都是漸進的,法律並非萬能,司法也有其局限性。無論對於男性還是女性,日常交友增強識人等洞察能力,在男女婚戀關系中充分尊重對方的人格與意願,在意識到可能存在風險時要及時固定証據,盡早向家人、專業人士尋求幫助,都有助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雙方事后對於是否要結婚,以及彩禮、房產的協商,對本案定性起什麼作用?概括的說,女方的動機起多大的作用?

趙正武:本案中,法院披露,“女方家人未以報警相要挾索取財物,網傳女方借婚姻索財的信息不實。”在具體涉案行為發生的當下,無論女方有無要彩禮和房產証加名的意願,也無論意願大小,隻要彼時彼刻女方表達對發生性行為的拒絕,《刑法》都保護其性自主權。

若客觀上確實發生過犯罪行為,強奸案作為公訴案件,不僅關乎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也關乎法律效力的權威與保障,案件的依法處理並不完全以事后女方的意志為轉移。

6、該案件二審從上訴到審理,將近一年的時間,為什麼這麼長的時間?

趙正武:刑事案件的審慎審理裁判,確需一個相對較長的訴訟周期,尤其本案較為重大敏感,輿論關注度極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基於案件公正審理需要而依法延長審限,二審持續將近一年時間,並非異常。

7、強奸罪的法定刑期一般是多少?本案刑期常見嗎?可能考慮了哪些因素?

趙正武: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罪的基本法定刑設置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輪奸等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基於本案的具體案情,本案的判決刑期是較為常見的,可能考慮的因素包括,本案有別於普通強奸案件,涉案行為發生於當事人之間訂婚之后、結婚之前的特定階段,裁判者認為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考慮了席某某在偵查階段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二審期間曾有悔過表現,且犯罪情節較輕等因素。

8、該案判決書沒有披露,為什麼?

趙正武:本強奸案因涉及被害人的個人隱私,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証據應當保密,並例外性地予以不公開審理。

該案判決書對於涉及個人隱私相關的証據會進行列述與評析,原文公開判決書不符合相應的保密規定,也會形成對被害人的再次傷害。

9、該案如此受輿論關注。兩位認為給我們帶來哪些啟示?

趙正武:婚戀、彩禮等領域的法律糾紛本就常年屬於最吸引民眾關注的類型之一。

本案因屬於發生於訂婚階段的強奸案件,法律評判與一般的道德評判、常情評判存在一定差異,在法、理、情等角度看似存有一定的緊張關系,故極易引發討論與爭議。在各路媒體跟進報道的條件下,本身也已成為一次“全民大討論、全民大普法”的契機。

對於依法不公開審理、卻又具有極高社會關注度的案件,如何審慎穩妥、有選擇性地進行相應的司法公開工作,有必要進一步凝聚共識、完善法律法規。

譚佐財:司法裁判需要處理好法律與習俗的關系,既要注重法律適用的靈活性,符合社會大眾的合理期待,避免僵化司法,也要避免因迎合習俗尤其是陋習而突破法律底線。

此外,高額彩禮現象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輕則影響夫妻感情,重則引發刑事犯罪,婚姻不該是"明碼標價"的交易,而應“讓婚姻回歸本真,讓彩禮歸於禮節”。

此類案件中,司法機關基於對當事人隱私的保護往往不公開審理和不公布裁判文書,但因具有權威來源的信息過少,不明真相的公眾可能被不完整的信息所誤導,極易形成誤導性的輿論場。應當呼吁公眾理性發聲,尊重事實和法律。無論是戀愛關系還是婚姻關系,都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擋箭牌”。

10、法院披露,席某某的母親作為辯護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到網上,侵犯了被害人隱私權,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訓誡。涉及隱私權的案件,信息披露的程度有多大?輿論應該如何發聲?如何避免一方利用隱私權,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炒作?

譚佐財:對於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社會輿論對於司法活動能起到監督作用,但是司法機關一方面需要平衡公眾知情權與案件當事人隱私權,另一方面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避免社會輿論不當干預司法活動。

司法機關披露案件信息應當採取區分原則,對涉及私密信息、敏感個人信息的內容應當給予更高強度的保護,對隱私關聯度不高的內容可以盡量公開,提高司法公信力。為回應社會公眾關切,司法機關應當在採取隱私信息處理措施后及時向社會公開案件進展,避免公眾被不實信息誤導。

完善依法不公開審理、卻又具有較高社會關注度案件中,相關訴訟參與人行為邊界的法律規定,對嚴重違法披露敏感案情,曲解事實進行炒作的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追責。

趙正武:庭外的披露發聲至少不能直接違反明確的法律規定,如對涉及被害人隱私的相關証據內容應予以保密。同時,若案件辦理過程中,辦案人員確有違法行為,針對具體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控告、要求接受監督並不當然受限。

統籌:劉鑫焱

文字: 人民日報記者鄭洋洋

出品:人民日報客戶端山西頻道

投稿郵箱:rmrbsxfs@163.com

(責編:趙芳、麻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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