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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山西视窗2007年2月2日电 春节临近,为规范太原市旅行社价格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月1日,太原市物价局与市旅游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市内各旅游企业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标价签等方式,对旅行社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备注等内容予以公示。
通知对旅行社公示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游览线路”应明确游览城市和旅游景点;“出行天数”指从启程至旅行结束的总天数;“住宿标准”指入住酒店的星级标准,如入住未获得国家评定星级标准的酒店,应注明“一般酒店、中档酒店、高级酒店、豪华酒店、超豪华酒店”等,不得使用“准三星”等用语;“餐饮标准”指用餐的费用标准和菜、汤的数量等;“交通方式”应明确出行过程中主要的交通方式等,如“太原至北京双飞,地接车为30座空调旅游车”;“收费标准”指具体的收费金额,不能用模糊性标示,如“3550元起”,如有浮动因素和线路比较复杂的应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如“3550元-3850元”。记者 潘春娟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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