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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要重点披露
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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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指导各上市公司认真做好2007年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各项工作,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详见A15、A16版)。

    与以往相比,新修订的《年报准则》针对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出现的限售股份变动等新情况,增加了新的披露要求。在股本变动的披露上,《准则》要求增加披露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上市公司也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为更充分揭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准则》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应详细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此外,对于公司最终控制层面存在多位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法人共同持股的情形,且其中没有一人的持股比例超过50%,各自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公司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的,《准则》要求,应当披露最终控制层面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全部股东情况。

    在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上,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进行重点披露,包括最初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本期收益、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等情况。对于委托资产管理事项,也要详尽披露。(记者 于 扬)

    来源:人民网-《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张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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