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中国安全事故频发考验“问责制”推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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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山西视窗06年12月21日电 山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日前称,依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中共太原市委和晋中市委对辖区内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万柏林区代区长王清河、副区长宁克强和灵石县县长贡琦、副县长丰开成分别予以免去党内职务,同时建议根据法定程序免去四人的行政职务。
这是继今年“5·18”左云发生透水事故瞒报事件,左云县县长张明生、副县长施录分别被免去党内职务、辞去行政职务后,山西省半年内第二批被免职的县级官员。
中国自2004年首行“问责制”以来,大批领导干部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咎辞职或被免职。然而,有关数据表明,安全生产形势却并没有因这一制度的实施而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以煤矿领域为例,据国务院安委会通报,在2005年的6起特大煤矿事故中,共有222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9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2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40人被行政撤职。尽管如此,2006年以来,山西、黑龙江等地接连不断的矿难之声仍频频入耳。
一边是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一边安全事故仍频发不绝,曾获好评如潮的“问责风暴”因其推进力度引起一些专家和群众的质疑。国家安监总局特聘专家、太原理工大学教授邬剑鸣认为,现阶段安全事故仍层出不穷,关键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能力与行政作风上存在重大欠缺。
据山西省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在煤矿的审批、颁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中,部分公职人员或暗中自办煤矿,或在煤矿入股,或收受贿赂后滥用审批权,或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包庇、袒护、瞒报。部分官员由此变成了矿主的利益共同体,出现“新型红顶商人”现象,并引发安全生产隐患重重,防不胜防。
邬剑鸣说,中国自非典危机中启动的“官员问责制”已从非常时期的一种非常措施变为正式的制度要求,但问责制度推行以来,问责何人、由谁问责、问责什么、如何问责,诸多方面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现在有些地方一有安全事故就处理干部的做法实际上是“官打衙役”,表达的是一种道德谴责,难于让干部服气。中国地质大学教授、国家安全生产理论专家组成员罗云说,这几年虽然在干部问责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但是推行的力度还不够。由于缺乏具体的规范和操作程序,“问责白条”现象“应运而生”。有些已经辞职和被撤职的官员待遇、职位不变,工资照发。被追究的仅是一些较为直接和基层的责任人,有关部门也很少真正对其“动真格”的。现有问责体制若不加改革,问责将失去其原有的威慑力。
罗云认为,重大安全灾难方面的干部问责制在当前安全灾难频发的形势下不但不能削弱、不能动摇,而且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逐步避免干部问责的运动式、随意性以及人治色彩,要使其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制定官员问责的法律法规将其尽快纳入法治的轨道。
记者注意到,中国干部问责的制度建设与立法步伐正在逐年加快。2006年,全国省以下渎职侵权检察机构有不少已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则认为,检察系统在全国范围设立“反渎职侵权局”,可视为中国在建构责任政府方面,“强化了政府法律上的责任”。从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各个方面所体现出来对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相应部门的设立和完善,显现出来的是中国问责制度的内容更加广泛,体系日趋健全。
一些地方政府也明确表示将继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针对10月24日到11月12日山西全省连续发生5起重特大事故,共导致111人死亡的情况,山西省省长于幼军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责任事故,对干部必须“问责”,今后将重点加强对安监、地矿等行业管理部门的“问责”。(完)
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记者高风 刘翔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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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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