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 你心中有数吗?
2008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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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后该不该赔付、如何赔付,一直是困扰劳动者的一个现实问题。2007年,长治市某煤矿矿工张文忠在一次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砸伤,由于企业事先给所有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采取垫付的方式对他实施了及时全面的治疗,张文忠从工伤保险中心报销了36000多元的医药费。而某电厂职工李明去年3月因公负伤,因未能与公司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近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告知已超过认定期限。像李明这样遭遇工伤事故,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相关知识而错过了维权时机的例子并不少见。为此,本版特推出工伤事故赔付专题。
遭遇工伤 莫入维权误区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各类工伤事故频繁发生。遭遇工伤事故,是劳动者的不幸,只有依法维权,劳动者受到伤害的身心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慰藉。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者,或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或因方方面面的顾虑,步入了维权误区,应得的赔偿未能兑现,应得的利益化为乌有。
误区一 遭遇工伤误以为不是工伤
案例:2005年7月12日19时许,某公司职工王某加班后骑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离家不远的一条街道时,与一货车相撞,致七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然而,由于货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王某的赔偿款一直没有着落。王某觉得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既不在工作场所内,也不在工作时间内,与工伤挨不上边,便没有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9月,经过普法教育,王某认识到自己的情况可能属于工伤,急忙申请,但为时已晚,因已过申请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受理。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误区二 一味妥协放弃应得的赔偿
案例:李荣2007年4月进入广东一企业打工,上班才一个星期,就出了事。他在往机器中添加水泥时,不小心将水泥袋子掉进了机器中,他迅速用手捞袋子,结果袋子没捞上来,右手手指反被机器“吞”掉了3个。出院后,李荣身无分文,经人指点,他向单位提出10万元赔偿,单位领导表示,如果愿意协商了结,可以补偿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听说工伤索赔异常艰难,李荣思来想去同意了。后来,李荣听说一个因工伤失去2个手指的老乡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6万元工伤补偿,才发觉自己吃了大亏。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共分十个等级。劳动者因工受伤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误区三 认定工伤就把侵权赔偿忘
案例:王林是一名公司员工,2006年2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王林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了工伤保险补偿。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王林不知道还可以向出租车公司请求侵权赔偿,直到2007年8月,经人提醒,才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然而,因过了诉讼时效,其请求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点评: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样,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因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所以,遭遇工伤事故,要想不入维权误区,一要多学多问,听听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二要敢于维权,切莫患得患失,只有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自身的合法权益才可能得到切实维护。辛 祥
链接:工伤保险
——覆盖范围
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2173万人 (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3980万人,事业单位参保人数为90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05万人。
——基金收支
2007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66亿元,比上年增长35.9%。基金支出88亿元,比上年增长28.4%;年末基金累计结存262亿元,储备金结存33亿元。
——待遇支付
2007年,全国有96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比上年增长24%。
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通告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报工伤注意事项
1、是否存在劳动工伤(劳动者认为是工伤有提供这方面证据的义务。)
2、是否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单位负责举证。)
3、有关证明文件的取得(交通事故伤害的证明,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暴力伤害的证明,由公安刑事管理部门或治安管理部门出具;见义勇为的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职工下落不明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裁定书。不予出具证明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申 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受 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认 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鉴 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以案说法
我在一个个人搬运队工作,与搬运队无任何口头、书面合同,现在受伤了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在一个个人搬运队工作,与搬运队无任何口头、书面合同,没买保险。搬运队给固定的车辆上货,上货费由第三方支付。搬运队与车主单独就盖棚布签订了合同,合同载有:搬运队负责盖好棚布,每车50元钱,若发生了安全事故,费用由搬运队和车主共同负担。前几天,在盖棚布的过程中,我摔成粉碎性骨折,没人负责,我该怎么办?
李 维
李维同志:
你的这种情况,应该说不属于工伤的范围之内。你与搬运队之间的关系是属于雇佣关系,而搬运队对于第三人或者说车主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你向车主或第三人提供劳务,但由搬运队提供报酬,所以你的工伤申请可能无法获准。但你可以依法获得不低于工伤待遇的一次性赔偿。
请问国家对职业病的民事赔偿有何规定?
编辑同志:
我社保中心辖区内一国有化工企业,有一职工被诊断出职业病——职业性哮喘,并评定为伤残4级。我对其已核定伤残待遇,并予以支付。现该职工向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国家对其是否有相关规定?
田 津
田津同志: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每个职工都可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比如精神赔偿、损害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很多地方法院根本就不予立案。用人单位咨询的问题已经超出了你的工作范畴,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如果受伤职工坚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切由人民法院裁决。你可以查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两个司法解释。
张律师
工伤,期待不再私了
断了一根手指的代价是多大?如果与用人单位脱不了干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想法恐怕会大相径庭。2005年,在深圳 “平均每天有31人工伤致残,每4天就有1个人因工伤死亡”“实际人数比上述统计数目要高,因为有些伤残者与老板私了……私了的比例大约占20%左右……”目前,法制的健全、用工制度的完善、舆论的监督以及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使得这种情况大有改善,但是工伤私了,仍是很多劳动者面前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尤其是广大农民工,有关数据显示,他们是工伤私了的主要受害者。
从某种意义上讲,工伤事故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伴生物,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可以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前提是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时,对应的物质赔偿和妥善的后续保障是劳动者所期待和乐见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但现实是,更多地选择私了,对于黑心老板意味着减少用工成本、压低赔偿金额、一劳永逸地打发劳动者,是为了逃避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处罚,甚至蓄意掩盖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犯罪行为;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多地选择私了,则是无奈之举——因为法律意识淡漠、缺少维权知识或是没有签订正规用工合同,因为害怕得不到赔偿无法治疗,将来的生活更无保障……
正因如此,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劳动法》以国家法律的视角密切关注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力求杜绝“非法”行为伤害劳动者。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山西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31.1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已达78.4万人。可以相信,这些数字不久将涵盖山西省绝大部分的劳动者。所以,当劳动者不幸面对工伤时,对不合理的工伤私了要坚决说“不”,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应有之意。冷雪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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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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