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山西视窗2007年2月27日电 “春节和朋友一起去唱歌,没想到不仅涨价,而且还设置了500元的最低消费额度!”今天省城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反映自己春节外出K歌时遭遇到商家设定的最低消费门槛,让自己破费不少。
大年初五,市民刘先生和老同学相约到省城迎泽大街一家名为“花样年华”的KTV聚会,但进门后却被服务员告知由于春节长假,这里暂时规定只有满足最低消费的顾客才会安排房间唱歌。“大包最低消费800元,小包最低消费500元,包间费另算,每小时98元。”听到报价后,刘先生有些惊讶,“平时到KTV都是唱多长时间花多少钱,怎么一到春节就多设了最低消费,而且还是500元这么高。”对于春节设定最低消费的做法,商家表示,最低消费是为了缓解客流压力。对于商家的这种解释,刘先生并不认同,“趁着春节设定最低消费就是趁火打劫!”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其含义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而商家设定的最低消费使得消费者不能充分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春节期间商家适时涨价并不违法,但设定最低消费涉嫌“霸王条款”。(来源:山西晚报;岳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