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期间山西省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 防止造成交通拥堵
2008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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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7月24日电 (记者伍彧彧 通讯员辛艳慧) 7月23日,山西省出台《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暂行规定》,自即日起至9月20日,在山西省境内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实施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办法,以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
据了解,由山西省公安厅、交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联合出台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如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以下简称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对轻微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现场拍照、摄像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并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分别向保险公司报案。
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车辆仍可以移动,当事人未自行撤除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警察对现场证据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后予以强制撤除,将事故车辆及证件移交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或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理,并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山西省《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暂行规定》还要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订相应快速处置预案,确保发生交通事故后,快速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时,立即指派距离现场最近的交通警察先行赶赴现场。
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先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指挥中心或值班室,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到场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涉及人员伤亡或者现场清理难度较大的,首先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进行临时交通管制,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此外,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及其同行人员殴打对方当事人,阻挠交通警察撤除现场,或者非法拦截、扣留事故车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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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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