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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车途中被打,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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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山西视窗06年2月22日电 2月20日上午,绛县的康先生向本报反映,元月23日,他带着女儿从太原迎宾车站乘坐太原至临汾的客车,因为有位中年女人向他“转售”车票引发口角,在去临汾途中,他被那位中年女子纠集的七八名男子痛打一顿。之后,康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人为此事负责。
康先生说,元月23日,他带着女儿在太原迎宾车站上车时, 遇到一名三十岁左右的女人,该女人称她也要回临汾,可是她等的朋友还没有来,她想先把多出的那张票以61元的价格卖给康先生。康先生给了该女人100元钱,这个女人只给了康先生31元钱,双方发生争执。那辆要发车的客车司机说:“我车上人满了,你们坐下一趟吧。”
无奈之下,康先生只得上了下一趟车。前往车站送康先生的朋友去售票厅帮他买车票。可没过几分钟,那个女人也上了这辆车,并故伎重演。这时,给康先生买票的朋友过来了,问康先生是怎么回事?康先生把情况简单地给朋友说了一下。他朋友说,这个人是不是票贩子?于是就拿上那个女人的票去售票厅询问是不是真票,售票人证实那张票是真的。这期间,那女人一直在打电话。
过了半个多小时,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走了过来。那女人称,这名男子就是她要等的朋友。这个男人来后很蛮横,满嘴脏话。康先生的朋友看不过去了,说:“怎么?你还要打人?”这男人说:“就要打你们怎么着?知道我是干什么的吗?”说完,他从口袋里拿出一个工作证晃了一下又收回去了,口里骂骂咧咧。
随即,康先生的朋友拨打110报了警。警察把几个人一起带到车站派出所,问了情况后,警察对那女人说:“你也坐这班车走吧,你一走不是所有的误会都没了吗?”于是,康先生和那个女人坐同一辆车回临汾。
当大巴行至临汾高河桥时,一辆伊莱特轿车和一辆昌河面包车横着停在路上把大巴挡住了。那个女人说,接她的人来了,她要下车。可是当司机打开车门后,那女人却坐在座位上不动。这时,七八个男子冲上来,一上车就喊:“谁在车上闹事了?”那个女人站起来走到康先生面前说:“大哥,就是他!”这群人便冲着康先生走去,朝康先生头上便一通猛打。康先生为了保护自己,一直用手护着头部。行凶过程中,车上乘客没有一个人上前制止,司机也没说一句话。
记者就康先生在乘车途中被打一事,采访了临汾运输公司有关负责人,该公司办公室史主任委托车队负责人调查此事。临运公司客运二队负责治安的王队长告诉记者,公司询问了司机当天康先生在车上被打一事,与康先生所反映的情况一样。春节过后,记者再次要求联系司机胡建安,车站和车主都说不好联系。事发后的一个月中,记者一直未能见到当天出车的司机胡建安。
2月20日下午,太原迎宾汽车站秦站长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对于此事要先认定康先生是在车站售票窗口买的车票,车站可以配合记者进行调查。
就此事,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的成昌明律师认为,《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中第二百九十条明文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康先生是购票上车的,承运康先生去临汾的大巴,车主就有义务将康先生安全地载运到约定目的地临汾。既然,康先生在没有到达临汾时就遭人殴打,说明大巴车主没尽到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在康先生被人群殴时,司机既不制止,也不报警,显然不对。目前没能找到行凶者,康先生被人群殴的责任理应由大巴车主承担。当然,如果康先生能证实是从太原迎宾汽车站购的车票,车站方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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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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