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具体减征期限根据各市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为5个月或3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市,由本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各市出台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还要求各市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实施后,预计全省将减轻企业负担21亿元左右。(记者 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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