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3月19日电(赵芳)“经初步匡算,太原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实施后,最大可为企业减负5.5亿元左右。”今日上午,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范利表示,从2020年2月起,在确保太原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自2020年1月下旬疫情爆发以来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市医保经办机构对企业采取了职工医保费缓缴的措施,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到3月底期满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对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再次进行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对不诚信企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依法予以追偿。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太原市基金平稳运行是否带来较大的压力?面对记者的提问。范利表示,经测算,太原市职工医保征缴费每月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1.8125 亿元,减征期限为3个月,共计减征5.4375亿元。2019年底,太原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为22.6357亿元,减征费占职工医保累计结余的24%,减征费用基本在职工医保基金可以承受范围之内。
据悉,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医疗救治工作是疫情应对的重中之重,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减轻就诊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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