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四部门出台意见指导办理刑事案

为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远程办理提供制度保障

2020年03月24日07:26  来源:山西日报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作用,降低办案安全风险、提升办案效率,近日,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使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分工配合、操作流程、法律文书保管交接、安全防护等工作内容明确规定,规范了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并为今后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常态化运用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指出,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依托全省办案单位、监管场所远程视频系统,开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讯、会见及开庭等工作。开展工作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统筹调度,尽力满足办案需求。同时要加强必要性、紧迫性的评估,确保信息技术化资源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合理运用。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律师进行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实行网上预约制度。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开始前15分钟,相关单位要做好远程视频设备的联调,确保正常使用。公安监管场所负责监管场所提讯室提讯工作。

《规定》提出,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前,相关办案单位或律师将主要法律文书、证件通过邮寄或网络打印提前送至公安监管场所。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形成的法律文书及工作笔录由公安监管场所所在地的相关办案单位当日统一从公安监管场所取回。(记者闫书敏 邓伟强)

(责编:赵芳、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