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5月19日电(桑莉媛)“支持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大数据园区或者企业用地,可按科研用地出让;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今天,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以来,山西通过大数据发展规划、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政务数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等政策规章,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为投资大数据产业提供多项便利。如今,随着进一步发展,亟需将这些经过实践检验、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通过对这些政策措施的梳理、评估,《条例》围绕促进发展这个主题,在用地保障、用电成本、税收优惠、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将这些政策上升为法规,提高稳定性、可预期性,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中不少措施具有一定突破,比如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大数据园区或者企业用地,可以按科研用地出让,允许企业将部分用地用于建设自用的人才公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省级重点工程的数据中心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大数据企业自建、购买或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对相关费用予以补贴。
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成本。另外,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大数据企业,其骨干人才年薪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通过地方立法向全社会宣示山西实施大数据战略的坚定决心,增强本地企业发展信心,吸引全国大数据企业落户入晋;实现大数据产业政策的法治化,为大数据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汤俊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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