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2020年07月17日07:08  来源:山西日报
 

“鼓励创建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及其团队”“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基金,可以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7月1日起,《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施行。这部条例是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精心打磨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促进我省加快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步伐必将发挥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用。

为蹚出转型发展新路提供法治保障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李渊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融入立法工作的各个方面,打出一套“1+X”转型综改立法组合拳。“1”就是这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是山西转型综改立法的统领。“X”是系统制定一系列转型综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开发区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

李渊说,创新驱动是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和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根本抓手,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金钥匙”。制定《条例》是蹚出转型发展新路的法治保障,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破解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世界性难题,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崛起,具有重大意义。

据介绍,《条例》从去年5月开始起草,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经过多次调研、论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李渊介绍,立法过程中围绕我省面临的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不高、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科技人才队伍不强、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仍需优化等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聚焦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发展,强化激励,加强体系建设,用操作性强的条款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消除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路上的各种阻碍,对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加强人才支撑、优化创新环境、建设创新体系等作出精准有效的规定,打通了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使《条例》成为一部务实管用、经得起时间和改革发展实践检验的法规。

全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大力加强科技创新,是我省转型发展的基础所在、支撑所在、希望所在。李渊表示,《条例》在立法中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最核心、最关键、最可持续的竞争力,着眼夯基立制,做好创新生态的顶层设计,搭建创新体系、创新制度、创新政策框架,全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和创新要素顺畅流动、高效配置,提升科技创新对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何剑利介绍,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人才制度创新等,《条例》均作出详细规定。为弥补我省创新平台数量少、实力弱的现状,《条例》明确,省政府应当在重点优势领域建设省实验室,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鼓励创建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同时还针对不同的创新平台,规定了具体的支持措施。比如,省实验室可以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其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等一系列优惠措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科研设备购置、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为实现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和产业化,《条例》规定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此外,在科研经费使用、科研成果归属、科技创新的交流合作、科技成果奖励和优惠政策方面,《条例》也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

关于人才制度创新,《条例》规定要设立人才专项基金和人才发展基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及其团队;鼓励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同时规定,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设人才大数据平台,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库和专家人才数据库,组建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络中心,实施晋商晋才回乡创业创新工程。

构建体系理顺体制机制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矛盾交织叠加、错综复杂,这就必然会碰到更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李渊表示,《条例》在努力解决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上,对构建指标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等分别作出规定,使体系建设更加扎实更加完善。

环境优化是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保障,精准有效的政策体系是支撑。关于环境优化,《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用和协同保护机制;完善以智创城载体的双创体系,对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同时特别规定,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基金,可以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创新型项目;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创新项目,只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论证后允许结题,承担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的创新项目不受影响。何剑利说,这些规定从多方面、多角度构建起有利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环境。

关于体系建设,《条例》明确,省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明确应当根据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的要求,设置体现发展综合质量效益和新发展理念的指标,并适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对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人才支撑、环境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要作为县级以上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还规定,省政府应当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创新驱动相关政策措施、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促进各项政策落地生根。(记者杨文)

 

(责编:李梦文、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