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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摸金校尉”的覆灭

2021年09月06日16:24 |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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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9月6日电(张婷婷)今天,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传来消息,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文物罪依法对被告人卫某某、洪某某等12人提起公诉。

据悉,该案为团伙作案,涉案人数多,作案次数多,分工明确,其中2人有累犯情形,作案手段原始,对文物的破坏性大。此12人,于2021年3月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卫某某、洪某某等12人先后在尧都区贾某乡的耕地内作案6次,盗掘古钱币(布币)若干、古陶罐5个。经临汾市公安局委托,山西省博物馆对其盗墓地点进行鉴定,确定作案地带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损坏和遗存信息缺失,对古代文化的保护研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审讯中,经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交代,在2020年,他曾通过被告人卫某某介绍,从他人处购买青铜剑一把。经临汾市公安局委托,山西省博物馆鉴定,该青铜剑为东周时期文物,鉴定等级三级,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倒卖文物罪。

古墓葬是人类文化遗存的组成部分,看似不起眼的钱币、陶罐,可能就印证着某一时期的历史。盗掘者在不具备专业知识能力、缺少必要设备和保护措施的条件下,以求财为目的地挖掘古墓葬,给古墓葬带来毁灭性的破坏。

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山西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拓宽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范围,开展针对古文物的公益保护行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履行文物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多方联动,构筑起古墓保护的有效防线,形成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

法条速递: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责编:张婷婷、张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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