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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亮剑”电信网络犯罪

2022年01月12日13:57 |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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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1月12日电(张婷婷)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日前在阳城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该案由阳城县人民法院院长续彩艳独任审理,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段瑞敏出庭支持公诉,审理过程通过网络全程同步直播。

2020年10月,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应对方的要求,前往安徽省合肥市,在该市某生银行、某信银行、某大银行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各办理银行卡一张,后将三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同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同样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应对方的要求,前往贵州省六盘水市,在该市某商银行、某通银行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各办理银行卡一张,后将两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上述五张银行卡在涉案期间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037511.72元,被告人卢某某从中获利1400元。

法庭经审理后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卢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被告人卢某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法庭审理结束后,续彩艳法官从被告人犯罪的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法律规定以及量刑情节等方面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了法律释明,并希望被告人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好好改造,回归社会后,能够感恩家庭,感恩社会,知法、懂法、守法、遵法、护法。被告人卢某某表示以后一定改过自新,争取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某刚满26周岁,本应是意气风发、大有作为的年龄,但因为暂时的经济紧张,为了谋取蝇头小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应他人要求专程到外地办理各类银行卡供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既让人叹息,又引人反思。

提醒广大公民:

切勿心存侥幸,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看好自己的钱袋子,防止被电信网络诈骗;更勿为了微小利益,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账户存取工具,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这样不仅会使无辜的被害人丧失钱财,自己也会被刑罚处罚,害人害己。

(责编:张婷婷、张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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