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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檢察機關發布四起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2022年04月06日19:35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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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太原4月6日電(記者 張婷婷)為進一步引導人民群眾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法規,推動檢察機關嚴格依法辦理涉疫案件,4月6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向社會公開發布四起全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具體為:

不履行報告義務、不及時核酸檢測、故意隱瞞行程,導致數人感染、多地封控的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2年2月19日,王某某明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冠疫情嚴重,多地被確定為中風險地區,人員不能隨意外出,為逃避檢查而租用“晉A”牌照車輛,自駕離開呼和浩特市前往山西省太原市。王某某到達太原后不履行當地疫情防控報告制度、不及時進行核酸檢測,多次到學校及周邊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停留、活動。

2022年2月21日零時,王某某在得知其居住在呼和浩特市的家人已經確診新冠肺炎的情況下,仍未向太原市疫情防控有關部門報告。當日下午,王某某在身體出現疑似新冠肺炎症狀后又避開高速公路,通過108國道自駕到達忻州市,並多次到人員密集場所停留、活動,導致忻州市忻府區眾多區域被封控、管控,多名人員被隔離。

2022年2月22日,王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疾控等相關部門核實情況時,王某某沒有如實報告行程,隱瞞曾到陽曲縣某某中學和太原市某某中學推銷書籍的行程和活動軌跡,延誤了疫情防控相關工作,最終導致太原市5名學生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眾多人員被隔離、場所被封閉。2022年2月24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王某某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同步提前介入。目前案件正在偵查中。

拒不執行防疫規定、毆打履行防疫職責的工作人員的劉某某、趙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2年2月27日晚20時50分許,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馮某某、張某某、任某某受離石區人民政府安排,在呂梁市離石區呂梁大道盛地村路段疫情防控檢查點依法履職,查看過往人員的行程碼、健康碼以及進行信息登記。劉某某、趙某某酒后乘車經過該疫情防控檢查點時,不配合工作人員的檢查,拒絕登記個人信息,與檢查點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使用隔離墩、板凳毆打工作人員,導致馮某某、任某某、張某某受傷住院。經鑒定,馮某某、張某某為輕微傷,任某某急性外傷性頭痛、多處挫傷。同時,劉某某、趙某某的行為造成疫情防控檢查點財物損失,經鑒定價值為人民幣505元。

案發后,呂梁市離石區公安局於2022年2月28日立案偵查,離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並引導取証。3月3日,離石區人民檢察院對劉某某、趙某某批准逮捕。3月7日本案移送審查起訴。3月16日離石區人民檢察院向離石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3月24日,本案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對劉某某、趙某某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和一年。

辱罵防疫工作人員、打砸隔離場所物品、破壞防疫監控設備、持刀追逐恐嚇他人的任某某尋舋滋事案

根據山西省疫情防控規定,對第一入境點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入晉返晉人員,由屬地縣嚴格執行集中隔離、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措施。

任某某隨船在公海捕魚,回國后已按照國家疫情防控規定在福建省進行集中隔離。2022年1月19日,任某某從福建省返回沁水縣。根據疫情防控規定,沁水縣疫情防控辦將任某某送至土沃鄉集中隔離場所進行集中隔離。2022年1月19日23時至20日凌晨3時許,任某某因多次索要打火機未果,在被隔離人員微信工作群內隨意辱罵工作人員,並將其居住的221房間內的電視機、桌椅、熱水壺等物品砸壞(已無法正常使用)。后任某某將樓道窗戶砸壞,跳窗逃離隔離場所,隨后乘車返回其家。

沁水縣疫情防控辦要求任某某返回集中隔離點,任某某拒不配合。經研判,縣防控辦工作人員要求任某某居家隔離,並安裝監控設備。2022年1月25日23時許,任某某在家中飲酒,酒后因瑣事與其妹妹發生爭吵。任某某之妹不願待在家中欲離開,由於害怕防疫部門發現,任某某將監控設備砸壞,其妹離開后,任某某又將小區的樓道門、窗戶玻璃等砸毀,鄰居發現后立即報警。民警到達現場處警過程中,任某某對民警進行辱罵,並從家中向民警扔酒瓶,手持菜刀追逐、恐嚇民警及周圍群眾,后翻越圍欄離開居住小區。此后任某某砸碎村委會辦公室和醫務室的12塊玻璃,踢踹派出所大門,被民警當場制服。

2022年2月3日,沁水縣公安局以尋舋滋事罪對任某某立案偵查,沁水縣人民檢察院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証。2022年2月11日,沁水縣公安局以任某某涉嫌尋舋滋事罪向沁水縣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沁水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任某某涉嫌尋舋滋事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曾經故意犯罪,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於2022年2月16日對任某某批准逮捕。

為數百名煤運貨車司機偽造核酸檢測報告的梁某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案

呂梁嵐縣當地從事煤運貨車司機職業的人數眾多,疫情爆發以來,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司機在運煤途中經過卡口、進入煤場時都需要出具核酸檢測報告。梁某某在嵐縣經營一家以婚紗攝影為主的影音工作室。由於在醫院做核酸檢測需要排隊,時間較長,2021年8月下旬,當地一煤運貨車司機為圖省事,無意中找到梁某某,詢問是否可以修改核酸檢測報告時間,並向梁某某提供了加蓋嵐縣人民醫院核酸檢測專用章的真實核酸檢測報告。

梁某某雖然考慮過修改核酸檢測報告的行為可能會引發疫情蔓延和傳播的風險,但認為該縣屬於低風險地區,因有利可圖,遂將該報告掃描,使用Photoshop軟件修改了核酸檢測時間,並將報告中嵐縣人民醫院核酸檢測專用章(經查,嵐縣人民醫院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顏色加深,打印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再模仿審核醫生簽名,並向司機收費5元。后該司機將梁某某可以偽造核酸檢測報告的消息,發送到煤運貨車司機微信群中,不少司機在微信上添加梁某某為好友,通過微信將相關信息發送給梁某某。梁某某依據信息制作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每份收費5元。

從2021年8月到2021年10月案發前,梁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上述手段為252人偽造核酸檢測報告621份,非法獲利3105元。截至目前,經對所有涉案司機進行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后經人舉報,梁某某被抓獲歸案。

本案於2021年10月28日由嵐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22年1月10日,嵐縣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向嵐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訊問,梁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同年1月21日嵐縣人民檢察院向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17日,經公開開庭審理,嵐縣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認定梁某某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針對打印店、復印店等圖文制作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核酸檢測報告、運煤車司機使用虛假核酸檢測報告這一隱患,分別向嵐縣公安局、嵐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發出檢察建議。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嵐縣公安局對該縣城打印圖文制作單位和個人開展排查,並將使用虛假核酸檢測報告人員的戶籍信息提供給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及疾控中心﹔嵐縣衛生體育和健康局對涉及的所有司機進行核酸檢測,結果全部為陰性﹔嵐縣人民醫院在其出具的核酸檢測報告紙質版上增加防偽標識,進一步完善了疫情防控措施。

(責編:張婷婷、張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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