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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檢察機關發布涉民營企業檢察監督辦典型案例

2022年06月29日17:44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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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太原6月29日電(記者 張婷婷)6月29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向社會公開發布六起全省檢察機關涉民營企業檢察監督辦案典型案例。具體為:

袁某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運用企業合規+綜合檢察模式依法妥善辦理涉企案件

被不起訴人袁某旺,男,呂梁某鋼鐵公司固廢治理場場長。

呂梁某鋼鐵公司系集採煤、選煤、焦化、採礦、選礦、煉鐵、煉鋼、軋鋼、發電為一體的大型鋼鐵聯合企業。自2014年1月起,該公司固廢治理場場長袁某旺在未辦理土地佔用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將生產經營產生的煤矸石等固體廢物傾倒在中陽縣寧鄉鎮桃花峁村大禹溝林地內。經當地林業主管部門鑒定,佔用林地188.109畝。

2020年8月20日,中陽縣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同年11月5日,袁某旺到中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中陽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12月4日,中陽縣公安局以袁某旺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向中陽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1月19日,中陽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0年9月15日,經調查核實,中陽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當地林業主管部門中陽縣林業局對涉案企業可能存在怠於履行林地保護監管職責行為,致使國家利益受到侵害,遂決定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程序,進行立案調查。

賈某國挪用資金案——辦理財產型犯罪案件,須注重最大限度追贓挽損

被告人賈某國,男,山西省靈石縣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東省煙台市某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省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股東。

自2017年12月起,賈某國以個人名義從事煤炭購銷業務。2018年3月,賈某國與李某管共同成立靈石某能源公司,並代表該公司從山西省孝義市某洗煤公司購買煤炭銷往河北某公司。2018年7月,賈某國將河北某公司付給靈石某能源公司煤款3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后,將其中250萬元用於個人購買煤炭的預付款,20萬元用於支付個人煤炭運輸費,其余100萬元個人使用,截至案發時仍未歸還。

2021年8月20日,賈某國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經靈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靈石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0月8日,靈石縣公安局以賈某國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向靈石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靈石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21年11月10日以賈某國涉嫌挪用資金罪向靈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出從寬量刑建議。靈石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賈某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賈某國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李某林挪用資金案——閉環式檢察服務助推企業健康發展

被不起訴人李某林,男,介休某煤化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介休某學校、介休某高級中學董事長、股東、實際控制人。

2019年12月16日、17日,李某林分兩次將介休某學校公戶內600萬元轉給其經營的介休某煤化公司賬戶,用於繳納該公司稅款。2019年12月31日,李某林因王某斌向其借款,將介休某學校公戶內100萬元轉給王某斌經營的介休某農業生態園公司賬戶,用於該公司償還銀行貸款。

2020年5月23日,晉中市公安局指定平遙縣公安局辦理,同年5月25日平遙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20年5月28日,李某林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平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日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同年6月19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6日,平遙縣公安局以李某林涉嫌挪用資金罪向平遙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3月22日,平遙縣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林作出不起訴決定。

任某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逃稅案——以靈活辦案換企業發展空間,能動司法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被不起訴人任某陽,男,臨汾某房地產公司和某物流公司實際控制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某陽授意其實際控制的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賈某及員工,以承諾支付高額利息為手段,以公司在建的50余套商品房及車庫作抵押,非法吸收23人錢款共計2466萬余元,資金主要用於公司生產經營,案發前已歸還1822萬余元。案發后,該公司以債權轉移、房產抵債、現金歸還等方式將剩余集資款644萬余元全部歸還。

逃稅罪。2015年,任某陽實際控制的房地產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少繳稅款46萬余元,佔應納稅款的19.92%,在臨汾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仍未在規定時限內繳納應補稅款和罰款。案發后,該公司積極補繳稅款及罰款。

2019年11月28日,臨汾市公安局侯馬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以任某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逃稅罪移送侯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12月13日,侯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任某陽作出不起訴決定。

王某生出具証明文件重大失實案——辦理涉企案件,通過專業咨詢借力借智准確界定罪與非罪

被不起訴人王某生,男,山西某礦業權評估公司董事長。

2012年,山西某礦業權評估公司接受某礦產集團委托,對該集團所屬煤礦進行採礦權評估,在委托方未說明評估結果實際用途且提供了虛假資料的情況下,出具了失實的採礦權評估報告,在得知該礦產集團將評估報告作為貸款資料后,於2017、2018、2019年向其出具了3份“效力有限且明確限制不得用於貸款”的咨詢報告。該礦產集團主要責任人因騙取貸款罪獲刑。

2021年1月12日,王某生因涉嫌出具証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被取保候審﹔1月18日,忻州市公安局移送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月22日,忻州市人民檢察院移交原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1年6月9日,原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6月25日,原平市公安局申請復議﹔7月19日,原平市公安局不服維持原不訴決定復議結果,提請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復核﹔8月19日,忻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維持決定。

陽泉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史某全、趙某軍非法經營案——強化行刑銜接,形成協同治理合力

被不起訴單位陽泉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被不起訴人史某全,男,陽泉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訴人趙某軍,男,陽泉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

2007年9月,陽泉某物流公司在未經有關部門許可、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在該公司院內私設加油站點。站點有2台加油機、3個儲油罐,向挂靠在該公司的車輛銷售柴油至案發。經相關部門檢驗,該加油站柴油閉口閃點及硫含量均不符合有關規定,為不合格油品。

2019年11月,陽泉市礦區公安分局以陽泉某物流公司、主管人員史某全、趙某軍涉嫌非法經營罪向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和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仍然認為本案犯罪事實不清、証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於2020年4月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責編:張婷婷、張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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