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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權威發布6起典型案例!教您識破電信網絡詐騙騙局

2022年07月09日23:11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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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太原7月9日電(記者 張婷婷)7月8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布六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旨在通過以案說法、以案釋法,切實增強人民群眾防騙意識和反詐能力,強力擠壓涉詐犯罪生存空間,更好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與合法權益。

據介紹,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以刷單為名招募兼職人員實施詐騙、虛假理財投資實施詐騙、冒充貸款公司客服實施詐騙、利用網絡社交平台對未成年人實施詐騙、利用社交軟件引誘被害人參與賭博實施詐騙、“殺豬盤”式電信網絡詐騙等類型。

張某某等14人詐騙案——以刷單為名招募兼職人員實施詐騙

2018年9月,被告人張某某招募被告人劉某某等13人,通過在社交平台及語音平台上發布挂機、刷單等虛假招聘信息,夸大收益,誘導他人繳納620元至820元不等會費成為會員,並由張某某收取會費后按一定比例分成。該團伙為會員提供的刷單或挂機任務極難獲利,在會員要求退會費時,該團伙拒不退還,以此來騙取他人會費。截至案發,共騙取2000余名被害人財物共計1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14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絡平台,以挂機、刷單為名發布虛假招聘信息,誘騙他人繳納會費騙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張某某等7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楊某某等5人犯罪數額巨大,豆某某等2人犯罪數額較大。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某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劉某某等其余被告人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對其中1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緩刑。

李某某、郭某詐騙案——誘騙多名投資失敗的被害人在某網絡平台投資實施詐騙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注冊成立某商務信息咨詢公司,並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郭某擔任該公司監事。李某某雇佣員工宋某、陳某、劉某某等10人(另案處理),由宋某、陳某任主管,指示其他被告人通過連續撥打被害人電話,謊稱可以幫助客戶找回之前在其他網絡平台上投資的損失,且能獲取高額收益,誘騙被害人在其提供的網絡平台繼續投資,致使被害人遭受損失,被告人獲取非法收益67萬余元后,即將該公司注銷。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郭某主動退賠了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並自願繳納了罰金,其中郭某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理財投資機會,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二人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二被告人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等可從輕處罰情節。據此,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一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相應罰金。

王某某等6人詐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冒充貸款公司客服實施虛假網絡貸款詐騙

2020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盤某某(另案處理)組織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由盤某某在網上購買被害人信息資料、提供作案使用手機,並伙同王某某、陳某某從被告人彭某某處購得用於詐騙的手機卡20余張,由陳某某等人冒充“360借條”等貸款公司客服人員給需要貸款的被害人撥打電話實施詐騙,共騙取被害人郭某等6人12.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共同實施電信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向他人出售手機卡20余張,情節嚴重,依法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詐騙數額或出售手機卡數量及其他量刑情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王某某等被告人三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相應罰金。

馮某某詐騙未成年人案——利用網絡社交平台針對未成年人實施詐騙

2020年5月,被告人馮某某與被告人江某(另案處理)共謀實施網絡詐騙活動,被告人馮某某等人通過“快手”APP以“送手機、發福利”為誘餌,將多名未成年被害人拉入QQ群內,誘騙被害人使用微信、支付寶掃提前備好的付款二維碼騙取錢財,共計騙取未成年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共計6.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電信網絡,針對不特定未成年人多次實施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馮某某利用電信網絡技術以多名未成年人作為犯罪對象,多次實施詐騙犯罪活動,其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從重處罰。馮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

甘某某等28人詐騙案——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利用社交軟件引誘多名被害人參與賭博實施詐騙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甘某某通過招攬同鄉、在“58同城”發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錄人員,逐漸形成了以甘某某為首要分子,濮某某等8人為骨干成員,劉某某等19人為一般成員的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涉案人員眾多,層級分明,主要成員固定。該集團利用網絡交友軟件虛構身份,尋找同性戀網友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以玩賭博游戲能賺錢為誘餌騙其下注,通過控制賭博結果騙取被害人錢財。該詐騙犯罪集團通過上述手段騙取1000余名被害人錢款共計630余萬元。

另查明,該詐騙集團中張某某等7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3名未成年被告人系在網絡招聘平台上求職時加入該詐騙集團。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甘某某為首的28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身份獲取他人信任,誘騙他人參與賭博游戲,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甘某某、濮某某等24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劉某某、張某某等4人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甘某某等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甘某某在該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濮某某等8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等19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濮某某等人十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董某某等6人詐騙案——“殺豬盤”式電信網絡詐騙

2019年12月底,在印度尼西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董某某、郭某某和李某某3人回國后,招募劉某某、呂某某、葛某某等人結成較為固定的詐騙犯罪團伙,共謀利用婚戀交友網站以戀愛交友為名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再以賭博網站存在漏洞可獲得高額盈利為由,誘導被害人在虛假賭博網站充值實施詐騙。該集團成員分工明確,董某某負責購買賭博網站后台、他人銀行卡及微信號,同時還負責控制賭博網站后台數據實施詐騙,郭某某、李某某、劉某某、葛某某負責實施詐騙,呂某某負責贓款取現。截至案發,該犯罪集團共實施詐騙5起,涉案金額10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等6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賭博網站數據維護工作人員身份,以戀愛為名誘騙他人在賭博網站充值,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董某某負責組織、策劃騙局並積極實施詐騙行為,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資、分贓,積極實施詐騙行為,系作用相對較大的主犯﹔被告人劉某某、葛某某積極實施詐騙行為、參與分贓,被告人呂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仍為他人取款,該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對較輕的主犯。據此,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十三年至十二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責編:張婷婷、張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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