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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提升教育督導的質量和水平

2022年07月22日19:26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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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太原7月22日電(記者 雷昊)今日,記者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西省教育督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設5章29條,是山西省教育督導首部地方性法規。

據介紹,《條例》立足山西實際,堅持系統思維,突出重點環節,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內涵、督導主體的職責和督學的管理,規范了督導工作程序,強化了督導結果的運用等。《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教育督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作為教育督導機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條例》第十條明確,兼職督學的教育督導工作費用由組織實施教育督導的機構承擔。

“制定教育督導條例,是提升全省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進全省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法治保障,對於深化全面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蔡汾湘說。

關於督導對象,《條例》第二條規定,督導包括“督政”和“督學”兩個方面。“督政”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督學”的對象是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即包括各級各類學校。“督政”與“督學”兩者都不可偏廢。

同時,《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分別對政府層面和學校層面的督導事項作了具體詳細的規定,基本涵蓋了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教育方針政策的重點,涵蓋了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

對督導中發現的問題,《條例》從多個層面進行了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六種情形,被督導單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教育督導機構對其相關負責人可以進行約談。此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教育督導機構可以依法追究責任,或者提出處分建議,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責編:雷昊、張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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