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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檢察機關通報5起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04日15:34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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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太原11月4日電(記者 張婷婷)11月4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向社會公開發布5起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的典型案例。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嚴重威脅群眾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且在刑事案件中佔比較大。據悉,案件從不同側面體現了太原市檢察機關用心、用情辦好群眾身邊的小案,依法能動履職的辦案理念與實踐做法。

案例一:姜某、侯某某故意傷害案

姜某與郝某某系同村鄰居,因姜某家加蓋二層房屋,郝某某認為影響到自己房屋的安全性,多年來雙方糾紛不斷。2021年2月17日20時許,姜某再次與鄰居郝某某發生口角進而引發打架,侯某某出於朋友義氣共同毆打,導致郝某某右膝關節損傷,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聯系被害人,詳細了解其訴求。聯系派出所民警和街辦、村委人員,到雙方爭議的房屋處實地查看,並協調街辦委派建筑專家對加蓋房屋的安全性進行測評,經測評認為姜某加蓋的二層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拆除。同時,鑒於雙方對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分歧很大,及時溝通司法局聯系一名第三方律師進行了專業核算。

查實案情后,晉源區檢察院組織公安、信訪、街辦、村委及律師事務所先后三次召開聯調會,對雙方加蓋房屋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確定賠償標准及賠償數額,同時,邀請心理咨詢師幫助雙方打開心結。經聯合調解,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姜某、侯某某賠償被害人郝某某經濟損失,郝某某對二人表示諒解。

本案是因鄰裡矛盾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雙方已經達成刑事和解,兩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且姜某剛大學畢業參加工作,綜合全案考慮,晉源區檢察院依法對二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例二:張某甲故意傷害案

2021年8月12日19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在太原市晉源區某村鎮張某乙家門口,因張某乙、張某丙等人打扑克影響其休息,雙方發生爭執,張某甲將張某丙頭部打傷。經鑒定,張某丙左眼損傷為輕傷一級,面部損傷為輕微傷。

本案公安機關移送罪名為尋舋滋事罪,晉源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甲並非隨意毆打他人,而是因被害人打扑克娛樂影響其休息,雙方發生爭執繼而引起糾紛,系事出有因,故改變罪名為故意傷害罪。同時,針對張某甲辯稱被害人有過錯,承辦檢察官從案件發生起因、雙方力量和年齡對比、事發過程等方面進行全面釋法說理,認為被害人並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最終張某甲表示認罪悔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張某甲雖然表示認罪認罰,但經多次調解,有能力賠償而拒不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兩次被行政處罰,曾因尋舋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系累犯。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多名現場証人表示害怕張某甲打擊報復拒絕作証,其社會危險性大,應受刑罰處罰。綜合全案,檢察機關依法對張某甲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判處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被法院採納。

辦案中,承辦檢察官了解到被害人張某丙家庭困難,夫妻二人均系60周歲以上的老人,二人患多種疾病,屬於農村低保戶,張某丙受傷后被告人張某甲分文未賠,張某丙家庭無力承擔治療費用。辦案部門及時移送救助線索,及時開展司法救助,幫助老人度過難關。

案例三:張某甲等四人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張某甲、趙某、張某乙、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犯罪時16周歲)四人懷疑被害人郭某某(男,15周歲,系中學生)處有來歷不明的香煙,欲低價購買。2021年9月4日下午17時至19時許,在張某甲的安排下,四人駕駛車輛強行將郭某某從太原市萬柏林區西線街附近帶至太原市選煤廠附近、“西興苑”小區等地並阻止其離開。期間,被告人張某甲、趙某、張某乙、王某某四人持木棍對郭某某進行了毆打。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后,萬柏林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四人事先預謀、團伙作案、手段惡劣,且張某甲、趙某、張某乙三人曾因共同詐騙他人財物被刑事處罰,刑滿釋放后再次犯罪,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大,對三人依法批准逮捕。審查起訴階段,在保障三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建議法院依法從重處罰,被法院採納。  

本案系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王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其雖然參與犯罪,但處於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主觀惡性較小。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檢察機關認真落實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調查特別程序,對王某某日常表現進行核實后,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向其監護人制發督促監護令,責令監護人嚴格履行監護職責,對王某某進行合理管教。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驗收合格后,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例四: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前夫有債務糾紛,2021年12月,張某某強行進入劉某某和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住宅索要債務,長達13天。期間,劉某某多次要求其離開,並報警求助,但被告人張某某拒不離開,且對劉某某及其子女打罵、滋擾。

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雖然張某某與劉某某前夫確有債務關系,但該債務系其前夫個人債務,與劉某某並無關聯,而張某某未經允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長達13天,在被害人要求離開時對被害人有人身攻擊行為,嚴重侵害了劉某某及其2名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生活安全,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依法批准逮捕。

張某某在偵查階段拒不認罪,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多次對其釋法說理,張某某拒不認罪,綜合考慮張某某認罪態度、犯罪前科、犯罪事實等情節,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法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從重處罰,被法院採納。

案例五:劉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

2022年5月25日14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為索要被拖欠的勞務報酬,與犯罪嫌疑人裴某某、楊某某將被害人侯某某帶至太原市杏花嶺區金剛堰路某KTV包間內,要求侯某某籌款支付,期間,侯某某要求離開,未果。20時許,劉某某讓侯某某支付KTV費用,雙方發生爭吵,楊某某持一玻璃杯將侯某某眼部砸傷。當日23時許,侯某某離開。

引導公安機關詳細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証人,查明案件起因系侯某某拖欠劉某某勞務費用,且多次推托,拒絕與劉某某見面引發。要求偵查機關及時補充案發時被害人人身被控制的報警記錄、案發地的監控視頻、微信聊天記錄等客觀証據對犯罪事實進行固定。在鑒定機關未能及時出具書面意見的情況下,及時與鑒定人員進行溝通,預判傷情鑒定結果。

經核實,本案因索取勞動報酬印發,系事出有因,且犯罪情節輕微,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三人互為朋友,出於朋友義氣幫忙索要錢款,彼此之間不存在雇佣犯罪。三人均無前科劣跡。均系家中的經濟支柱,在本市靠務工為生。綜合全案,檢察機關決定對三人不批准逮捕決定。

(責編:張婷婷、桑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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