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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21日12:30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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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太原12月21日電(記者麻潞)據山西省應急管理廳消息,新修訂的《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條例》自2016年修訂以來,對依法加強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此次修訂旨在解決當前存在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健全、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重大安全風險防范應對不得力、安全監管執法不嚴格等問題。

新修訂的《條例》,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增加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本義務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同時,增加和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對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消防、特種設備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實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推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健全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置及職責,明確達到一定規模的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新修訂的《條例》,完善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列出了重點行業領域監管部門,細化了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完善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方式,建立監管部門與供電、供排水、供應火工品等單位的聯防聯控機制。

《條例》同時指出,對新興行業、領域中涉及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條例》明確煤礦應當設置安全監察專員,由具有煤礦主體專業的有關負責人擔任,承擔下井帶班期間的煤礦生產安全首要責任,負責對煤礦生產作業的關鍵環節實施監督檢查。明確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條件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此外,《條例》還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制度,明確在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明確了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下限。

(責編:麻潞、桑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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