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山西省消防條例》7月1日起施行

4月7日,記者從省消防救援總隊獲悉,新修訂的《山西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8章64條,將於7月1日起施行。法規修訂以后,為我省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對提升我省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據悉,此次修訂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單位及公民的消防安全責任﹔厘清了消防與公安、住建、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職責邊界,理順了行業主管與綜合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關系。同時,明確了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園區管理機構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了新興行業、新興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管部門,將餐飲等小型場所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消除了監管盲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都要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此外,還細化了鄉鎮、街道和村(居)委的消防安全職責,全方位織牢消防安全責任網。
針對消防通道被佔用和電動自行車火災頻發的難題,《條例》明確要統籌推進老舊小區相關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其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違反以上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聚焦省情綜合提升火災防控水平,便民利企創優法治化營商環境,加強引導鼓勵促進科技賦能消防安全。例如,考慮到山西省煤炭產能規模大、高速公路隧道多、城市軌道交通日趨完善等特點,明確相關場所應配建單位專職消防隊﹔作為文物大省,古建筑遺存較多,明確了文物保護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了文物保護范圍內使用明火及施工期間的管理措施﹔明確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可自主選擇告知承諾方式﹔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總體布局等。(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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