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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刑!赔礼道歉!

2021年08月20日16:28 |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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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8月20日电(张婷婷)今天,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传来消息,由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周某某、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已生效。这是晋中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在该起案件中,判决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据介绍,在周某某、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发现,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一万余条未成年学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交由太原某科技公司向学生家长持续发送两个月推广短信,用于为某私立学校招生,共计发送信息200余万条。周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均为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信息,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校、年级、家长姓名及电话等。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陈某某未经他人许可,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短信推广,已导致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榆次区检察院及时发布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法定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该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公开开庭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某、陈某某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据悉,判决现已生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已在省级报刊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其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薄弱,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层出不穷的形势下,更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作为晋中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统筹发挥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综合运用刑事追诉与公益诉讼相结合的办案模式,在对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衔接,使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免受非法侵扰,对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强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彰显了检察机关全方位、高强度、多层面保障未成年人信息网络安全的责任与担当。

(责编:张婷婷、张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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