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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十问十答,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

人民网记者 张婷婷
2022年04月15日16:34 |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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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围绕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十大热点难点法律适用问题,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六类典型案件进行权威解读、以案释法。

问题二:在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解答: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是证实本人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伪造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依据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可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比如,梁某某为他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被判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2021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伪造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单,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出售给大货车司机用于应付疫情检查。至10月底,梁某某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截至案发,尚未发现购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人员中有阳性病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工具打印机予以没收。

问题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涉疫信息,造谣传谣涉疫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比如,宋某某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被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编造“杨家峪剪子湾社区富康苑发现一家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120马上过来拉人”的虚假视频信息,发送至3个微信群、2个微信好友,直接覆盖人员共计534人,并被其他个人转发,造成当地小区居民恐慌。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行辟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宋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编:张婷婷、张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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