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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1月03日19:34 |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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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1月3日电(记者麻潞)日前,由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就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说明,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公告》对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计算面积进行明确,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资料上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

符合规定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责编:麻潞、桑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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