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畜禽产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可控
新修订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9月起施行
人民网太原5月30日电(记者麻潞)今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张和营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与原《条例》相比,增加16条,删除8条,修改27条,主要规定了屠宰厂(场)设立、变更,屠宰、检疫检验与产品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畜禽屠宰是联系畜牧业生产与人民生活的重要中间环节,把好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关键一环。此次《条例》修订,明确规定畜禽屠宰厂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突出全过程管理,完善畜禽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
《条例》要求畜禽屠宰厂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和畜禽标识,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屠宰厂派驻官方兽医,由其监督屠宰厂是否依法落实进场查验登记制度,同时要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同时,要求畜禽屠宰厂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畜禽屠宰厂要如实记录出厂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日期、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发现生产的畜禽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条例》要求屠宰厂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畜禽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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