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种情形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生态重要区域、生态脆弱区域以及易灾地区开展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六种情形下,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分别是:农业生产需要,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需要,重大活动保障需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要,以及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其他情形。
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我省从1958年开始试验性人工增雨作业,是全国较早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省份之一。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效益已经覆盖到了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程银锁介绍,人工影响天气作为气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保障我省水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防灾减灾的“前哨”和“先手棋”。
《条例》重点围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俊蓉介绍,由于气象工作专业性很强,特别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大、影响领域广,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科学布设作业站点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质量的关键。为此,《条例》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垂直观测设备、雷达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另一方面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气象灾害特点、地理条件、人口密度、农业生产、交通通信等情况,提出布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需求,并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此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评估和管理,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还应定期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记者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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