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中生一審死刑,二審改判死緩,理由是什麼?

人民網太原10月29日電(張婷婷)今天,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呂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上訴一案,對張中生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本案審判長、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楊宏接受採訪,就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做回答。
本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張中生死刑,立即執行,二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二審改判的理由是什麼?
審判長: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張中生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違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折合人民幣達10.4億余元,並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張中生具有如實供述的從輕情節,並主動配合追繳工作,但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一審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
張中生積極檢舉山西某省級領導的重大受賄犯罪線索,二審期間經查証屬實。所檢舉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構成重大立功。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可以對張中生從輕處罰。張中生家屬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繳位於香港的涉案房產、車位,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張中生具有法定、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我院綜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對其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被判處死刑,張中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終身監禁。本案與賴小民案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審判長:張中生案件與賴小民案件有諸多區別。張中生受賄數額10.4億余元,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少於賴小民的受賄數額。張中生積極檢舉山西某省級領導的重大受賄犯罪線索,在全省乃至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經查証屬實,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的“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情形,構成重大立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於具有立功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張中生檢舉揭發的線索來源正當、所起作用較大、所破獲案件罪行較重,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張中生及家屬積極配合贓款贓物追繳工作,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張中生認罪悔罪,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我院綜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對其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犯罪數額是貪污、受賄犯罪的重要量刑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為了全面評價犯罪的嚴重性,還必須充分考慮情節對量刑結果的影響。
請您解讀一下張中生被判處終身監禁意味著什麼?
審判長:終身監禁是一種簡略說法。《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對貪污罪、受賄罪可以在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是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極為嚴厲的一種刑罰執行措施,主要適用於過去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現在適用終身監禁同樣可以做到罰當其罪的情形。終身監禁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死緩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規定。也就是說,不論在死緩執行期間還是期間屆滿減為無期徒刑后,均不得因為重大立功表現而減為有期徒刑。張中生被判處終身監禁意味著其將“牢底坐穿”,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確保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如何?
審判長:本案涉案財物數量巨大,經過有關機關的積極工作,涉案財物已大部分追繳到位,將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我院將繼續追繳。
本案二審時間為什麼比較長?
審判長:二審期間,張中生檢舉他人的犯罪事實,有關部門進行了大量的查証工作。同時,有關機關還進行了涉香港財產的追繳工作。因此,二審審理的周期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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