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察机关发布涉民营企业检察监督办典型案例
人民网太原6月29日电(记者 张婷婷)6月2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六起全省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检察监督办案典型案例。具体为:
袁某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运用企业合规+综合检察模式依法妥善办理涉企案件
被不起诉人袁某旺,男,吕梁某钢铁公司固废治理场场长。
吕梁某钢铁公司系集采煤、选煤、焦化、采矿、选矿、炼铁、炼钢、轧钢、发电为一体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自2014年1月起,该公司固废治理场场长袁某旺在未办理土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生产经营产生的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倾倒在中阳县宁乡镇桃花峁村大禹沟林地内。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鉴定,占用林地188.109亩。
2020年8月20日,中阳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袁某旺到中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中阳县公安局以袁某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中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19日,中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15日,经调查核实,中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中阳县林业局对涉案企业可能存在怠于履行林地保护监管职责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遂决定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贾某国挪用资金案——办理财产型犯罪案件,须注重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被告人贾某国,男,山西省灵石县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省烟台市某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省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股东。
自2017年12月起,贾某国以个人名义从事煤炭购销业务。2018年3月,贾某国与李某管共同成立灵石某能源公司,并代表该公司从山西省孝义市某洗煤公司购买煤炭销往河北某公司。2018年7月,贾某国将河北某公司付给灵石某能源公司煤款3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将其中25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煤炭的预付款,2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煤炭运输费,其余100万元个人使用,截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2021年8月20日,贾某国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灵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8日,灵石县公安局以贾某国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向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11月10日以贾某国涉嫌挪用资金罪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灵石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贾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贾某国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李某林挪用资金案——闭环式检察服务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被不起诉人李某林,男,介休某煤化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介休某学校、介休某高级中学董事长、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9年12月16日、17日,李某林分两次将介休某学校公户内600万元转给其经营的介休某煤化公司账户,用于缴纳该公司税款。2019年12月31日,李某林因王某斌向其借款,将介休某学校公户内100万元转给王某斌经营的介休某农业生态园公司账户,用于该公司偿还银行贷款。
2020年5月23日,晋中市公安局指定平遥县公安局办理,同年5月25日平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5月28日,李某林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平遥县公安局以李某林涉嫌挪用资金罪向平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3月22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林作出不起诉决定。
任某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逃税案——以灵活办案换企业发展空间,能动司法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被不起诉人任某阳,男,临汾某房地产公司和某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某阳授意其实际控制的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及员工,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手段,以公司在建的50余套商品房及车库作抵押,非法吸收23人钱款共计2466万余元,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案发前已归还1822万余元。案发后,该公司以债权转移、房产抵债、现金归还等方式将剩余集资款644万余元全部归还。
逃税罪。2015年,任某阳实际控制的房地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少缴税款46万余元,占应纳税款的19.92%,在临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应补税款和罚款。案发后,该公司积极补缴税款及罚款。
2019年11月28日,临汾市公安局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任某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税罪移送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13日,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任某阳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某生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办理涉企案件,通过专业咨询借力借智准确界定罪与非罪
被不起诉人王某生,男,山西某矿业权评估公司董事长。
2012年,山西某矿业权评估公司接受某矿产集团委托,对该集团所属煤矿进行采矿权评估,在委托方未说明评估结果实际用途且提供了虚假资料的情况下,出具了失实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在得知该矿产集团将评估报告作为贷款资料后,于2017、2018、2019年向其出具了3份“效力有限且明确限制不得用于贷款”的咨询报告。该矿产集团主要责任人因骗取贷款罪获刑。
2021年1月12日,王某生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取保候审;1月18日,忻州市公安局移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月22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6月9日,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6月25日,原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7月19日,原平市公安局不服维持原不诉决定复议结果,提请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复核;8月19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决定。
阳泉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史某全、赵某军非法经营案——强化行刑衔接,形成协同治理合力
被不起诉单位阳泉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不起诉人史某全,男,阳泉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人赵某军,男,阳泉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2007年9月,阳泉某物流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公司院内私设加油站点。站点有2台加油机、3个储油罐,向挂靠在该公司的车辆销售柴油至案发。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加油站柴油闭口闪点及硫含量均不符合有关规定,为不合格油品。
2019年11月,阳泉市矿区公安分局以阳泉某物流公司、主管人员史某全、赵某军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0年4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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