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效率,精簡手續,完善機制,壓實責任
中央財政優化科研經費管理(權威發布)
科研經費管理是科技管理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於更好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促進科技創新具有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給予科研單位更多自主權,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讓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從繁瑣、不必要的體制機制束縛中解放出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優化科研經費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發了科研人員的創新活力,促進了科技事業發展。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規定落實不到位、一些領域改革需進一步深化等問題。
為此,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從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等7個方面,提出25條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
這些改革政策回應了科技界哪些關切?經費撥付、使用、管理鏈條如何完善?8月19日,在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財政部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賦予科研人員更大財政經費使用自主權
財政部部長助理歐文漢表示,針對科研經費管理剛性偏大等問題,《若干意見》堅持遵循科研活動規律,本著能放則放、應放盡放的原則,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經費使用自主權。
一是擴大預算編制自主權。預算科目從9個以上精簡為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3個。“以后科研人員申報項目預算時,不用再編制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等科目預算。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隻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必一筆一筆列出來。”歐文漢說。
二是擴大預算調劑自主權。將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使用。
三是擴大經費包干制范圍。不僅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還將經費包干制從項目層面擴大到科研機構層面,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
四是擴大結余資金留用自主權。考慮到科研活動的連續性,以及避免突擊花錢等問題,《若干意見》取消了此前結余資金隻有2年使用期限的規定,明確項目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使用,由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
提高撥付效率,減輕科研人員報銷負擔
以往科研經費撥付涉及環節多,撥付進度有時比較慢,科研人員著急“等米下鍋”。為此,《若干意見》完善撥付流程,明確撥付時限,壓實撥付責任。
財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司長黃家玉介紹,在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管理部門就可以從財政部門拿到預先撥付的經費,確保科研活動正常推進。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任務書簽訂后30日內,要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切實保障科研活動實際需求。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
《若干意見》還從三個方面著力減輕科研人員報銷負擔——
一是全面配備科研財務助理,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若干意見》明確,要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二是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切實解決科研人員“找票”“貼票”等問題。比如,項目承擔單位主辦會議時,可以在會議費中報銷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的交通費等。另外,項目承擔單位可實行包干制,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
三是推進無紙化報銷。選擇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納入電子入賬憑証會計數據標准推廣范圍,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字化、無紙化。
科研項目經費50%以上用於人員費用
《若干意見》打出組合拳,激勵科研人員干事創業。
首先,在經費來源方面,做到“有錢可以發”。一是提高間接費用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從不超過20%提高到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從不超過15%提高到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從不超過13%提高到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二是擴大從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獎勵經費試點范圍。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強調科技成果轉化收益要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其次,在經費使用范圍方面,實現“有錢應該發”。明確科研項目聘用人員的“五險一金”均可以從科研經費中列支。
再次,在績效工資總量管理方面,防止“有錢發不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績效工資水平實行動態調整,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向承擔國家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傾斜,探索對急需緊缺、業內認可、業績突出的極少數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
歐文漢表示,經初步匡算,通過上述激勵措施,科研項目經費中用於“人”的費用可達50%以上,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前所未有。
此外,《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了財政科研經費的監督檢查機制,包括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主管部門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等等。“需要強調的是,加強監管並不是要束縛科研人員的手腳。要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的科研人員實行免責,順應科研活動規律,有效減輕科研人員負擔。”歐文漢說。
《 人民日報 》( 2021年08月20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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