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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太原中院發布10起典型案例【2】

2022年12月16日14:54 |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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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強奸、敲詐勒索案——增強自我保護和防范意識,謹防網絡交友陷阱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通過網絡交友軟件認識未成年被害人張某某。二人第一次見面后,石某某提出要與張某某發生性關系,並在某酒店內對張某某實施強奸,其間,石某某偷拍了張某某裸照。之后,石某某以裸照相威脅,多次約張某某見面並實施強奸。在此其間,石某某還以將裸照發到張某某所在學校QQ群相威脅,多次向張某某索要錢財,張某某害怕裸照曝光被迫多次向石某某支付錢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多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石某某以脅迫的方法多次敲詐張某某財物,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以強奸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判處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過網絡交友對未成年被害人實施性侵的案例,本案的判決結果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絕不手軟的鮮明立場和堅決態度。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案件有所增加。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要進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導,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遇到侵害時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熊某某猥褻兒童案——從業禁止,心理干預,多措並舉保護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熊某某兩次將在其經營的小飯桌內就餐的幼女王某某哄騙至其駕駛的車內實施猥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某為滿足其性欲,對幼女實施猥褻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禁止熊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與托管未成年人有關的相關工作。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利用職業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依法對被告人熊某某堅決從嚴懲處,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和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決心和力度。同時,在征得被害人父母同意后,法官和心理輔導老師為被害人制定了心理干預服務計劃,經過長期的心理重建,被害人最終走出陰霾,回歸正常生活。

郝某某、王某某危險駕駛案——從嚴懲處黑校車,依法保護學生安全

【基本案情】

郝某某系某幼兒看護點負責人,明知超員載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仍使用非營運性質的中型客車從事校車業務,並雇佣王某某從事非法校車接送業務,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現場核實,該車核定載客人數11人,實載39人(其中幼兒37人),屬於嚴重超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郝某某作為機動車管理人,使用非營運的中型客車並雇佣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王某某駕駛、從事校車接送業務,且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王某某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非營運的中型客車從事校車接送業務且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二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其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郝某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處王某某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為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敲響警鐘,在日常管理中應嚴格校車管理,充分保障學生安全。

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訴某某紋身店案——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未成年人胡某通過某網絡APP聯系到被告某某紋身店咨詢文身事宜,並交付定金,之后胡某在明確告知被告工作人員年齡后,被告工作人員未進一步審慎核實胡某的年齡,也未通知其法定監護人,就為胡某提供文身服務。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向杏花嶺區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某紋身店在經營過程中,面對不特定文身消費者時,未盡到審慎核實未成年人身份的義務,對未成年人文身行為予以放任。被告某某紋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有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雙重性。判決被告某某紋身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書面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本案是《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印發后的山西省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訴訟案。希望通過該案的判決,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認識文身可能產生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文身,同時,引導全社會更加重視未成年人的保護,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徐某某訴王某某撫養權糾紛案——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情法兼顧,聯動化解糾紛

【基本案情】

徐某某與王某婚后育有兩女,二人離婚后兩女兒由王某(居住在太原)撫養,徐某某(居住在河北)定期探望。王某與父母共同生活,爺爺奶奶共同照顧孩子。2021年王某突發疾病去世,徐某某得知消息后,提出要將兩個孩子帶回河北撫養,爺爺奶奶不同意,遂將爺爺奶奶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兩個孩子自幼隨爺爺奶奶共同生活,已形成穩定的學習、生活習慣,輕易改變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判決駁回徐某某的訴訟請求,維持現狀。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結果】

二審期間,一、二審承辦法官邀請當地婦聯干部、社區工作人員通過實地走訪、調查,聯動開展調解工作,經多方努力達成調解:兩個孩子繼續隨爺爺奶奶生活,徐某某在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情況下可隨時探望。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婦聯、基層社會組織聯動協作,本著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充分利用多元解紛機制,圓滿化解撫養糾紛的典型案例。一、二審法官重點從法律、親情方面釋法說理,婦聯、社區干部從孩子生活需求、社會保障等角度化解糾紛,最終本案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因愛而來,為愛放手,兩個未成年人最終等到了來自雙方親人的全面關愛,實現了辦案效果最優化。

再審申請人杜某、張某某與被申請人某銀行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案件中,優先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遺產

【基本案情】

杜某與張某婚后育有一子張某某。張某向銀行申請了一般小額貸款,貸款到期后,張某未償還貸款本息。后張某突發疾病去世。其遺產為坐落於太原市某處房屋的一半產權,由杜某和張某某共同繼承。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人杜某和張某某在其繼承財產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原審法院認為,張某去世后,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人有義務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作為債權人的原告承擔還款責任。判決生效后,杜某、張某某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沒有給未成年被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用等為由申請再審。

【裁判結果】

再審法院認為,繼承人張某某在被繼承人張某死亡時不滿3歲,屬法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杜某既無固定職業,也無穩定收入,靠打零工來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開支和撫養年幼的張某某,在清償被繼承人張某的債務時,應為張某某保留適當遺產來保障其基本生活費用。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於法有據,依法予以改判,在杜某及張某某繼承涉案房屋一半份額扣除張某某基本生活費用后的范圍內清償銀行的債務。

【法官說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審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中,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遺產,保障未成年繼承人權益方面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再審法院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出發,本著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為未成年人保留適當遺產來保障其基本生活費用,案件裁判結果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王某某申請撤銷岳某某監護人資格案——生父虐待子女被依法撤銷監護權

【基本案情】

申請人王某某與被申請人岳某某婚后育有岳某1、岳某2、岳某3三名未成年子女。岳某某長期對三個孩子限制人身自由,不提供足夠的飲食供孩子們食用,同時以培養運動員為名,長期強迫三個未成年子女進行超負荷跑步,並對孩子進行謾罵、毆打、凌辱人格等行為。某日晚,岳某某強迫三個孩子外出跑步,因嫌岳某1跑步偷懶而多次對其毆打,強迫其跑步至次日凌晨回家,岳某1多次表示身體不適,均未被及時送醫救治。次日上午,岳某1出現昏迷、大小便失禁,后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岳某某后被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以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某認為岳某某的虐待行為導致了岳某1的死亡,嚴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為了不使岳某2、岳某3繼續遭受其虐待,王某某請求撤銷岳某某的監護資格。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支持起訴。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岳某某作為岳某1、岳某2、岳某3的法定監護人之一,其有保護被監護人人身安全及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生活等責任,而被申請人岳某某長期虐待3名未成年子女並致其中一人死亡,對岳某2、岳某3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申請人王某某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請人岳某某的監護人資格。

【法官說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的法定職責。本案中,岳某某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長期實施嚴重侵害行為並致其中一名子女死亡,其已不宜再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人民法院本著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依法撤銷岳某某的監護資格,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責編:張婷婷、桑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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