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出台实施意见,要求疫情防控期间

稳定劳动关系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020年02月14日07:21  来源:山西日报
 

2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联合发布相关实施意见,采取系列措施,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动员企业和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线上办公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实施意见明确,企业不得解除受防疫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动员职工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实施意见明确,应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协商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实施意见明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记者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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