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西省美丽宜居乡村评选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开展美丽宜居乡村评选。
省级美丽宜居乡村评定标准包括村庄规划、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村庄建设、经济发展、乡风文明、基层组织、长效管理9个方面的内容。有居民上访、安全事故、有治安案件发生的村,未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目标,近两年来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现象,如遗弃子女、虐待老人、不赡养父母等行为的村以及近两年存在黑恶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等的村不得参评。
参评省级美丽宜居乡村的行政村根据评定条件进行自评,达到条件经乡镇同意后,向县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级按照《美丽宜居乡村评分细则》进行审核把关,在实地查验的基础上,向市级提出推荐意见。市级统一向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资料。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美丽宜居乡村,由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山西省美丽宜居乡村”称号。(记者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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