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3月27日电(张婷婷)为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作用,降低办案安全风险、提升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稳妥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若干意见》,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十六条,对使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分工配合、操作流程、法律文书保管交接、安全防护等工作内容明确规定,规范了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并为今后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常态化运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中指出,远程视频平台主要包括山西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远程视频提讯系统,还有个别人民法院与监管场所互通远程视频系统。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律师进行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实行网上预约制度。使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提讯系统通过山西公安“一网通办”平台、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智慧监管平台预约或电话协调安排;使用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通过全省检察机关远程提讯预约管理系统网上预约、电话协调。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协助公安监管场所对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的办案人员、律师身份进行审核把关。
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过程形成的笔录,办案人员或律师远程打印后由公安监管场所民警交被提讯(提审、会见)人核对,如需要配合阅读的,民警协助完成。被提讯(提审、会见)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捺印;有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签字捺印,由办案单位直接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