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将终身责任追究

2020年03月31日10:47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人民网太原3月31日电(张婷婷)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4条,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程序,落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适用于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以及执行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无论责任人是否在岗、离岗或者退休,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党组织、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党的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含技术改造)、利益调配和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事项;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

《办法》中规定,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重大决策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事项负责,党组织、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若出现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超越职权决策的、对违法违规的决策不反对、不制止的、对有时限要求的重大决策事项久拖不决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责任。

在重大决策执行中,若出现拒绝、推诿、拖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或者执行中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未及时报告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责任。

另外,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作出重大决策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追究终身责任,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张婷婷、常慧忠)